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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
未成年学生在校园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因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而形成的赔偿案件,从其性质上说,属于侵权赔偿案件。在发生了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之后,学校和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不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怎么样的责任?这是每一所学校和每一位学生家长都十分关注的问题,也是在审判实践中经常碰到且争议较大的问题。因此,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这个问题深入地进行探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未成年人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未成年人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概念
(08月12日,4) [查看全文]
7月24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学校学生打闹引发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法院最终以学校疏于管理、救治不力为由,除了判决肇事学生赔偿伤者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4万余元之外,判决学校赔偿伤者1.4万余元。
   吴某和舒某都是靖安县一所小学的六年级同班同学,吴某的座位在舒某的后面一排。2007年12月17日上午上课时,吴某在座位上看书,舒某拍掉吴某的书,吴某便拉扯舒某背后的红领巾,舒某反手用圆珠笔捅向吴某,不慎戳到吴某左眼,吴某当即疼痛哭泣
(07月30日,4) [查看全文]
中国法院网讯   肖女士在小白羊超市购买了一款增白洗面奶和祛角质啫哩,因化妆品没有她预期的效果,遂于日前将厂家和小白羊超市告上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按照《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双倍返还其货款共计97.4元。
  据原告肖女士称,原告2007年5月19日在石景山区小白羊超市购买了广州宝生堂化妆品公司生产的欧丽丝木瓜增白祛粉刺洗面奶、欧丽丝全效祛角质啫哩各一盒,合计48.7元。后,原告开始按照说
(07月30日,1) [查看全文]
中国法院网讯   在超市购买的某保健品外包装上发现有药品GMP认证字样,消费者认为超市存在误导、欺诈的行为,请求法院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令被告双倍返还购物款。近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8年4月11日,原告曹某在被告泰州某超市处购买了4盒某品牌的维生素片商品,在外包装上印有药品GMP证书并标注有“GMP药品生
(07月24日,1) [查看全文]
中国法院网讯   学生在上体育课时从双杠上摔落受伤,学校拒不赔偿。9月12日,该校被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判决支付学生刘某赔偿款31356.90元。
    刘某在学校上体育课时,从双杠上意外摔落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T4椎体压缩性骨折伴骨髓震荡,继发性椎管狭窄。住院治疗18天后,刘某于2月3日出院,共支付医疗费5898.70元。4月9日,经司法鉴定,刘某的伤残程度为X(十)级伤残。上述事故发生后,刘某所在学校在支付医疗费54
(07月21日,9) [查看全文]
《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说明
(2002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司发通[2002]56号)
一、概述
  (一)司法鉴定文书的概念
  司法鉴定文书是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律
(07月11日,3) [查看全文]
 原告:张帅,男,11岁,原系鸡西市师范附属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张立波,原告张帅之父。
  被告:鸡西市师范附属小学。
  第三人:苗全收,鸡西市师范附属小学体育教师。
  原告张帅原系被告学校学生,第三人苗全收曾任原告所在班级体育教师。苗在任教期间,曾因原告违反课堂纪律对其进行过两次体罚(用脚踢及橡皮筋崩脸)。1994年4月15日上午上体育课时,原告私自到其他年级军训场地玩耍,苗追过去用手拽住张的红领巾推搡,并杵其一拳。张当时感到胸部发闷,
(07月11日,2) [查看全文]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
(07月10日,5) [查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07月08日,2) [查看全文]
产品质量纠纷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规定,产品质量纠纷诉讼期限为1年,而买卖合同索要货款的期限为2年。
(07月07日,41) [查看全文]
 消费者应保留哪些证据
  面对市场上伪劣假冒商品屡禁不止,消费者选购商品及消费后一定要索要消费证据。消费证据包括四个方面:发票、保修卡、合格证及产品说明书。对此,消费者一定要当索取并妥善加以保存。
  发票——按照法律规定形式制定的写明支付一定货币金额的证件。发票的形式和内容必须有效,它是行政、司法机关和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的首要条件。发票的内容包括经营者和客户的真实名称、购物当日的时间、商品规格、数量、价格、经营者的公章、销售单位经手人的签字或盖章。如果商家提供的票据不正规或没有加盖公章
(07月05日,3) [查看全文]
 消费者如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发现所购物品质量有问题后,直接与经营者协商索赔不成时,可以选择向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诉,直接向经营者的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地行政执法部门出示证据,陈述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情况,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
      此外,在下列4种情况下,消费者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①在与经营者协商不成的情况下;②消费者对消费者协会调解或行政部门已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满意;③经营者拒不执行
(07月05日,4) [查看全文]
消费者在使用产品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3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该法第31条还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
(07月05日,1) [查看全文]
该说认为,《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即为有过错,因此产品缺陷致害责任是一种过错归责。二是过错推定责任说,该说认为,当瑕疵产品造成消费者损害时,先推定制造商或销售商之过失,将举证责任转换至制造商身上,如果制造商无法举出抗辩理由,就需要承担责任。三是无过错责任说,该说认为产品缺陷致害责任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是一无过错责任,无论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有无过错,均应对产品缺陷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四是二元责任说,该说认为产品缺陷致害责任既适应无过错责任原则,也适应过错责任原则,但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无过
(07月05日,6) [查看全文]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行为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所作的强制性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就产品质量向消费者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责任则专指因产品缺陷引起的赔偿责任。
  可见,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是两个既相关又不相同的概念。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法律责任的形式不同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修理、更换、退
(07月05日,4)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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