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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办理了一个劳动仲裁纠纷案件。案件劳动者作为仲裁申请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7000多元的工资。后某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支持了劳动者的仲裁请求。用人单位不服,对工资数额的认定有异议,想通过法院诉讼程序来解决。 但根据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只是对工资数额的认定有异议,并没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 (12/09/2009 18:15:01,14) [查看全文]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公民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伤害,责任在肇事者的,公民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赔偿的具体标准如下: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12/09/2009 18:11:31,12) [查看全文] 目前,我国将工伤事故纳入劳动争议的范畴,对工伤事故的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程序来处理,采取仲裁前置的“工伤认定——复议——行政诉讼——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的解决机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上述争议解决机制的缺陷日益暴露出来: 一、对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没有明确,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 (12/09/2009 18:09:24,29) [查看全文] 本报贵港讯 近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根据网页提示,利用手机短信发送信息获取签名设计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梁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2月28日晚,贵港市港南区的梁某在浏览重庆某公司经营的设计签名网站时,按网页提示,输入名字和手机号码,之后根据重庆某公司的短信提示操作,共回复了6条短信获取了签名设计。事后,梁某查询其手机话费,发现他当晚回复的6条短信,每条被扣费用2元。 (12/09/2009 18:01:55,10) [查看全文] 由于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身体遭受损害而残疾,受害人依法有权要求给付残疾赔偿金。这本来并没有疑议。但赔偿金是财产性赔偿还是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却是实践中仍在争议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 (12/09/2009 17:59:00,11) [查看全文]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已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下称交通事故)的情形列入工伤事故范围,这对保护职工的人身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但是,对于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受害职工是否可以同时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法律界,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对此均无明确规定。发生此类工伤事故,在劳动仲裁和法院判决时,由于受诉机关的不同,得出不同的结果。笔者曾代理多起交通 (12/09/2009 16:26:05,23) [查看全文] 一、一般证明 纠纷起因、被告过错、损害事实的依据,要求赔偿数额及计算依据; 受损害现场、实物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及证明; 涉及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至一百二十七条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特殊侵权赔偿的受害人,应提供损害的事实以及损害事实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证据; 证人的姓名、住址和证明内容。二、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证明 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和证据; 人身受到侵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验伤单、病历卡等); 赔偿医疗费、误 (02/23/2009 00:56:16,42) [查看全文] 1. 律师办案技法之一:声东击西——律师在法庭上发问的妙法众所周知,“声东击西”乃是“三十六计”中的第六计,早已被历代军事家熟知,东汉时期的班超在出使西域时,对地处大漠西缘的莎车国用过此计外,我国著名的民族英雄郑成功在收复台湾时对荷兰殖民军同样用过此计。为使敌方的指挥发生混乱,必须采用灵活机动的行动,本不打算进攻A区,却佯装进攻,本来决定进攻B区,却不显出任何进攻的迹象。似可为而不为,似不可为而为之,敌方就无法推知已方意图被假象迷惑,作出错误判断。在法庭上,律师亦可采用此计。案例:一个体户被税务机关鉴定偷 (02/23/2009 00:19:35,59) [查看全文] □陈志金 程 成 今年8月28日,洪女士到一家超市购买饮料。次日,洪女士读小学一年级的儿子章某服用饮料后中毒。待洪女士下班回家时,儿子已经身亡。经公安机关解剖和对空瓶、剩余饮料化验,认定章某是鼠药中毒,毒源在于饮料,且是他人故意投毒。超市指认饮料是本地一私营小厂生产,当公安机关赶赴,厂家早已人去楼空。由于种种原因,线索中断,案件一时难以告破。 (02/22/2009 00:38:52,22) [查看全文] 2003年10月21日,我儿子在校园内参加义务劳动时,被从教学楼三楼教室窗户落下的一根钢枝插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11月19日,县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认定布兵学校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我于今年5月8日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布兵学校主张死亡赔偿金应按自治区公安厅2003年7月10日起实施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赔偿,同时拒绝支付精神抚慰金。理由是我儿子的死亡时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之前。请问,学校的理由能成立吗? (02/20/2009 12:15:34,75) [查看全文] 穆良因工作成绩突出,被单位提拔为副科级科长,春风得意之余,想到应该邀集朋友们庆贺庆贺,遂邀集了陆风等六位平时较好的朋友小聚。酒席上,大家相互劝酒,热闹非凡。酒宴中途,陆风因饮酒过量,提前离席回家。当时,陆风走路有些不稳当,穆良等虽叮嘱他路上小心,但并没有护送其回家。不幸陆风在回家的路上不小心跌入池塘内淹死。穆良等人对于朋友陆风的死亡深感惋惜,表示每人将给予陆风妻子1千元补偿,但陆风妻子认为,穆良等五人在陆风醉酒后没有护送他回家,对陆风的死应负责任,因而表示无法接受而拒绝 (02/20/2009 11:44:19,22) [查看全文]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 杨立新
数年前,某地一名16岁的未成年人因盗开汽车,被收容审查,其间患大叶性肺炎,在保外就医期间未能治愈而死亡。死者亲属对他的死因有怀疑,提出进行法医检验,确定真实死因。公安机关委托省医学院进行解剖检验。在检验过程中,主检法医学教授组织学生观摩教学,并在检验之后,提取有关脏器制作标本作为教学用。死者家属认为医学院非法利用尸体的行为 (02/19/2009 23:14:54,15) [查看全文] 六龄童乘坐小区电梯被钢丝缠伤双腿,家长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与电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损害赔偿。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该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南汇某物业公司应当赔偿肖波(化名)人身损害的经济损失费3.3万余元的30%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1.1万余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钢丝缠伤儿童双腿 2007年8月18日中午,年仅6岁的肖波与其他几名年龄相近的儿童,一起在南汇祝桥镇某居民小区的一电梯厢内,乘坐电梯玩耍。当时,电梯厢内有一根数米长的 (12/31/2008 13:36:52,10) [查看全文] 顾客接受腿部蒸气浴服务被严重烫伤
本报讯 (记者王殿学 通讯员萧萧)清华池浴池蒸气浴将消费者烫伤,日前被宣武法院判决提供服务不当,须赔偿消费者8.6万余元。 张女士诉称,去年4月8日下午4时,她到清华池浴池洗浴,经接待人员和大堂经理推荐,接受了对腿部进行蒸气浴服务。但工作人员操作不当,致她左腿严重烫伤。 经治疗,张女士的左腿因烫伤引起疤痕增生,不能正常伸展,行动困难,至今无法正常生活及工作。她起诉清华池和其上级单位北京翔达投资管理公司,索赔30余万元。 (12/31/2008 13:36:30,18)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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