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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1、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 (02/19/2009 23:13:15,32) [查看全文] □本报记者 黄世钊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赔偿法这部人权保障法的颁布实施实现了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对化解矛盾、保护人权、保障社会稳定起了重要的作用。 自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家赔偿工作和其他审判工作一样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 (02/19/2009 22:53:14,23) [查看全文] 【案情】
何某是某县出租车司机。2007年7月3日中午1时许,何某开车到经常载客的江边候客,因无乘客,何某便与在该处等客的另两个司机到旁边的一个休息棚玩牌,但另有其他人在棚内赌钱。 突然,民警前来突击查处江边的赌博行为,休息棚里的人见状四处乱窜,惊惶失措的何某与另外3人跳入江中向对岸游去。何某游至半途,因体力不支沉入水中。 (12/19/2008 23:20:25,85) [查看全文] 答复:看疾病造成的原因。如果是自身原因,不能。 (11/29/2008 17:36:49,45) [查看全文] 1996/05/06 法发(1996)15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 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 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 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 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二、依照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 (11/29/2008 17:36:25,59) [查看全文] 俄罗斯联邦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国家行使职权时对公民造成了伤害,国家应给予赔偿金,其中包括金钱形式的精神损害赔偿。德国国家赔偿法也规定对于人身健康、自由以及人格造成非财产性损害时应给予经济赔偿。英国审
(11/29/2008 17:35:54,86) [查看全文]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以下几类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1、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包括4种行为: (1)对没有事实妨碍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碍诉讼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罚 (11/29/2008 17:34:53,26) [查看全文] 本报讯(辛边)丈夫被村里的恶棍毒死后,她被冠上“当代潘金莲”的恶名,并被判处无期徒刑。经过几轮审讯,省高院终于作出终审判决,将她无罪释放。为给自己被误关1000多天讨个说法,台州农村妇女王桂香踏上了索取国家赔偿的道路,在经历两年八个多月的艰苦诉讼后,本月王桂香终于从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和中级人民法院领得赔偿款6万余元。
王桂香1994年与同村的李爱弟结婚,同年生下一子。该村有个屠夫叫王焕木,横行乡里。1997年4月的一天夜里,李爱弟在外打工,王焕木不顾王桂香的挣扎,奸污 (11/29/2008 17:33:59,23) [查看全文] 浙江农妇王桂香,背负着“潘金莲”谋杀亲夫的恶名,被打入大牢。这一次,她终于拿起法律武器,奋力抗争…… 霸占民女 老实丈夫委曲求全 王桂香是浙江省仙居县大战乡人,1994年11月嫁给了本村的李爱弟为妻,婚后第 二年生下一子。李爱弟靠外出做木工活儿维持生计,王桂香在家照顾儿子,做做家务。 大战乡有个屠夫叫王焕木,外号“王老大”,1976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刑9年,刑满释放后拿起屠刀,干起了老行当。王焕木身高马大,加上他有判刑 (11/29/2008 17:33:12,26) [查看全文] 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无疑会推动我国法律制度的进步。然而在理论上和立法上,人们对国家损害赔偿的认识,只偏重于物质损害的赔偿,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却少有提及。事实上,精神损害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更能代表国家赔偿的目的功能。 一、国家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及后果 国家赔偿是基于国家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所谓国家侵权行为,指的是国家作为行为主体不法侵害其它主体合法权利的行为。它通常有两种表现:其一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11/29/2008 17:25:45,40) [查看全文]
与其他形式的赔偿相比,国家赔偿有以下五方面的特点: 第一,国家赔偿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所引起。也就是说,国家赔偿的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引起国家赔偿的国家机关包括行 (06/26/2008 23:37:17,34) [查看全文] 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具体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主体不同。国家赔偿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国家和公民,两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但不对等;民事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都是公民,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并且对等。
第二,原因不同。国家赔偿发生的原因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民事赔偿的原因是 (06/26/2008 23:36:56,29)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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