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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扣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赔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侵权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的行为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国家赔偿的条件是“违法性”;必须对公民造成一定的损害。
    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都是国家赔偿的一种,它们在许多方面是一致的,如赔偿损害的范围、计算的标准、赔偿主体等,但行政赔偿又区别于司法赔偿而有自身的特点:
(06月26日,10) [查看全文]
  行政赔偿豁免是指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哪些行为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是通过规定国家赔偿的豁免范围来规定行政赔偿的,国家豁免的范围越大,行政赔偿的范围就越小。     《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
(06月26日,5) [查看全文]
  食品公司运送生猪35头到某肉联厂销售,当车行使到某镇过境公路的时候,被该镇组织的工作人员拦住检查。押运人员向检查人员出示了随车携带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检查人员仍以证件不足为理由,要求每头生猪补交税款30元。下午,在押运人员交清相关费用以后,该车猪和随行人员才被放行。其间,一头生猪死亡,并需二次检疫。为此,该食品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镇政府工作人员征收行为违法,退回相关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由该镇政府退回多征收的1
(06月26日,1) [查看全文]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是指《国家赔偿法》第4条中没有列举的行政机关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行为。因为在第4条前3项中所列举的违法行为,并不能概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财产权的全部情形。
    案例1  某日凌晨,在某县某招待所住宿的吴某发现街对面有几个黑影正在撬一家商店的卷闸门。吴某当即唤醒了同室的程某和旅馆老板任某。此时,对面门的门已被撬开,盗贼正在往外搬东西。任某两次拨打“110”报警电话,
(06月26日,1) [查看全文]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只有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造成损害才会引起国家赔偿。其对某些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发生的损害不负国家赔偿的责任,这些情形就是《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时,该行为在法律上的主体不是行政机关,更不是国家,而是公务员本人。当行政
(06月26日,4) [查看全文]
  赵某在大街上打架斗殴,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收容劳动教养1年。赵某不服,向该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判决撤销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赵某的劳动教养决定,但是赵某实际已被羁押350天。赵某获释后,多次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均遭拒绝。赵某即向该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该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被非法收容劳动教养11个半月,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非法行政行为已经损害了赵某的合法利益。因此,法院判决其赔偿赵某的损失。
    《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1款规定
(06月26日,1) [查看全文]
  某市公民陈某因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妨碍公务的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但是在对陈某进行行政拘留的15天中由于公安执法人员违法使用警具以及施加了暴力行为,致使陈某死亡。陈某死后,陈某的父母向该市公安局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该公安局多次口头告知赔偿请求人关于赔偿的金额及计算标准。但陈某的父母不同意,遂作为赔偿请求人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该法院经审理判决赔偿义务机关即该公安局侵犯陈某生命权,应向赔偿请求人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06月26日,2) [查看全文]
  某县食品厂发运生猪30头到县肉联厂销售,车行至过境公路时,被该乡政府组织的检查人员强行拦车检查。押运人员主动出示了随货同行的“营业执照”和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税务登记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畜牧部门出具的“畜牧运输检疫证”、以及“商品批发发票”等证件。检查人员仍以证件不符合规定为由,要对每头猪补税62元。经组织检查的该乡政府领导决定,将该车扣押至乡政府大院内,然后检查人员离去。直至押运人员缴清了生猪组织费、屠宰费、检疫费1160元后,才将该车和人员放行。
(06月26日,2) [查看全文]
    通常,在刑事诉讼中,对人民法院因错误判决而给公民造成的损失,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如果人民法院判决错误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国家则一般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这是司法赔偿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区别之一。《国家赔偿法》也没有规定国家对民事、行政诉讼中的错误判决承担责任。    国家之所以不对民事、行政诉讼中对错判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是因为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产生错误判决以后,法律规定了其他的救济途径:
(06月26日,2) [查看全文]
    高某受聘于某县供销社贸易公司,担任该公司驻某市办事处代表。该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某受聘供销社贸易公司期间,擅自挪用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为由将高某刑事拘留,并扣押高某现金72893元。此后,县人民检察院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认为高某行为不构成犯罪。高某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退回被扣押的财产,但遭到拒绝。高某又先后向县检察院和其上级市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的申请,逾期均未得到答复。于是,高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后认
(06月26日,0) [查看全文]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司法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法定程序三方面任何一个方面违法,都将被确认行为违法。那么因越权或违反法定程序的违法是否必然引起国家赔偿呢?笔者认为不一定。越权或程序违法直接侵害的是行政或司法程序制度,可能侵害相对人程序上受保护的权益,但不一定侵害其实体权益,不侵害实体权益就不发生国家赔偿责任。而即使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也还要看其权利是否受法律保护。如某诊所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100盒“消炎颗粒”,药品监督管理局扣押、没收了该药
(06月26日,1) [查看全文]
  国家赔偿案件中的混合过错表现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作为受害人的相对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即损害结果由双方过错共同造成。在这种情况下,应考虑“过失相抵”。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负有责任时,可减免国家赔偿责任,由受害人承担一部分责任。它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1、因违法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造成相关公民自害行为发生。例如,某法院执行人员传唤被执行人王某询问有关情况,因其拒不配合而大打出手,致王某服毒自杀未遂,造成医疗费等损失3删元。有人认为,对王某不应国家赔
(06月26日,2) [查看全文]
  国家赔偿案件中第三人过错责任表现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违法行为时,受害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民事侵权行为,二者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对此,可否减免国家赔偿责任应分别以下几种情况而定:1、对致害结果,第三人过错是直接原因,违法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是间接原因。一般是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而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不作为,造成受害人合法权益受损。该类案件处理应适用救济穷尽原则,即只有受害人向第三人无法求偿时或无法完全得到赔偿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某看守所工作人员
(06月26日,0) [查看全文]
行政赔偿数额计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国家上年
(06月26日,1)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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