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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央 小偷王继章在盗窃时,被失主发现,为抗拒抓捕,竟大喊捉贼追打失主。 2004年2月28日晚上,王继章在灌阳县新市场附近一巷道内,从后窗爬入陆某存液化气罐的柴房内,盗走充满液化气的气罐3罐,在偷第4罐时,王继章因搬不动而将其藏在柴房对面宿舍楼的一楼楼梯下面,并用烂麻袋和烂纺织袋盖好。陆某发现液化气罐被盗,且还有一罐藏 (02/23/2009 22:00:24,57) [查看全文]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今年1月1日起强制执行。该规范将纺织产品分为婴幼儿用品、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和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三大类,包括尿布、内衣、睡衣、袜子、床上用品、衬衣、毛衣、裤子、窗帘、衬布等。 新《规范》是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服装必须贴上相关标识,而要拿到识别条形码,企业必须先提出申请,相关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打上标识,有关部门将定期抽检。规范的实施,使人们穿衣更安全。 (02/23/2009 21:58:34,31) [查看全文] 我国诉讼法明确规定,案件知情人有作证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案件知情人往往不愿作证。前不久,我接受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为李某担任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在兴仁县看守所会见李某时,李某称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与真实情况出入太大,并向我提出,案发当天有其同村村民王某(女)在场。经反复阅卷,我也发现该案疑点较多,加之,卷宗里并没有王某的证词,于是请本所另一名同志与我前往案发地找王某调查。找到王某后,经出示证件和说明来意,王某详细讲述了她当天听到吵闹声后到案发现场亲眼目睹的情况,我们将其所述内容写成一份笔录。然而,在 (02/23/2009 00:54:05,17) [查看全文] 过去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由于申请执行人要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人手里会有法院开具的收费收据,该收据可证明案件已被人民法院受理。为减轻申请执行人的经济负担,现在有的地方法院已不再预收申请执行费,改由被申请执行人在案件执行中缴纳,这的确是一个很好的举措,但在执行中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法院受理执行案件时,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执行申请条件的就收下,口头告知当事人已受理,不给申请执行人任何案件受理凭证。因为不预收申请执行费,所以也不会给申请执行人任何收据。依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期 (02/23/2009 00:51:25,26) [查看全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豫司文〔2002〕146号 各市、县(区)司法局,厅直司法鉴定机构: 现将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转发你们,请及时转发各司法鉴定机构认真实施。为了做好我省司法鉴定文书的规范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司法鉴定机构要尽快组织司法鉴定人学习示范文本,按照示范文本的要求制作司法鉴定文书 (02/23/2009 00:27:43,213) [查看全文] 文 号:法行[2000]26号 发布日期:2001-6-15 执行日期:2001-6-1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司机因公外出造成交通事故,未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属于自杀、酗酒、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 (11/29/2008 22:12:07,54) [查看全文] 文 号:88民他字第1号 发布日期:1988-10-14 执行日期:1988-10-14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第60号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你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次年11月17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国胜左踝 (11/29/2008 22:11:28,25) [查看全文] 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厅(局):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 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 (11/29/2008 20:50:52,23) [查看全文] 近段时间,很多朋友问到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后在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后能否再要求工伤保险赔偿的问题,现作如下答复,以供参考:
(11/29/2008 19:48:24,28) [查看全文] (渝府发[2003]82号)
(11/29/2008 19:47:38,20) [查看全文] (11/29/2008 19:30:33,31) [查看全文]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11/29/2008 19:14:09,16) [查看全文] i)九级 (11/29/2008 19:13:44,38) [查看全文] (11/29/2008 19:13:10,29)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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