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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
近日,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安阳市某保安公司赔偿原告安阳市某电脑公司被盗损失10万元。
   2005年5月25日,原告电脑公司与被告保安公司签订“安定宝”报警中心联网合同,约定原告每月向被告交纳服务费200元,被告为原告提供防盗服务;若原告物品夜间被盗,被告给予全额赔偿,最高赔偿额为10万元;原告有责任对报警设备进行监护,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由原告承担责任。2007年6月26日夜,原告处发生盗窃案件,作案者将报警设备破坏后盗走电脑、现金等共计价值17
(07月30日,1) [查看全文]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07月11日,3) [查看全文]
《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51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合同法
(07月05日,32) [查看全文]
    侵犯以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8条的规定,按照下列规定标准赔偿: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赔偿标准。如果罚款、罚金等侵权行为没有执行的,则应停止执行;已经执行的,应当返还财产。这里的财产包括财物和金钱。如果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应予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坏程度给会相应的赔偿金。如果应当返还的财
(06月26日,6)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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