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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责任赔偿制度作为一种权利救助制度,在新的婚姻立法中予以确认,主要是贯彻了“保障离婚自由保护弱者利益,实现法律公正”的理念。离婚案件中过错责任的损害赔偿是新婚姻法实施后所面临的新问题,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如何具体操作?笔者谈一下个人看法:离婚过错赔偿的构成条件及适用范围 离婚过错赔偿是指因过错配偶的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由过错方向无过错方承担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的民事责任。离婚损害赔偿的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有过错。所谓过错并非是离婚为本身,而是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 (08月12日,2) [查看全文]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该条是新婚姻法规定的关于离婚时无过错方请求过错赔偿制度的规定。 确立过错赔偿制度有利于制裁实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有过错当事人,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有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 (08月12日,1) [查看全文]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原配偶双方与婚姻伴生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依然存在,原配偶一方对另一方仍然享有某些民事权利,这些权利可不能轻易抛弃——— 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起诉时限:一年 案例:去年3月,李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其妻刘某离婚。庭审中,刘某曾向法庭陈述李某与第三者同居的事实,李某予以否认,而刘某也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离婚后,李某放下了心里的顾忌,向刘某公开了其与第三者同居的事实。在掌握了确切证据后,去年8月,刘某再次将前夫李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损害赔偿。法院最 (08月12日,2) [查看全文] 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婚姻损害赔偿这一新的内容,但在实际操作这一层面上,尚无具体的规定。对比修改前后的婚姻法,不难发现,修改前的婚姻法只在离婚财产处理时,有“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后来作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性规定。而修改后的婚姻法除了三十九条、四十条对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上作出规定外,还在新增加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中作出了四种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行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有人对此提出疑义,认为在离婚财产的处理中即已照顾无过错 (08月12日,0) [查看全文] 刚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对《婚姻法》作了较大的修改。 其中一个最重要的修改,就是增加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即侵害 配偶权的损害赔偿制度。我作为国内较早研究这个问题的学者,对这 种侵权行为怎样理解,如何适用法律,提出以下看法。 一、侵害配偶权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的演变 各国立法对于破坏婚姻关系行为追究民事责任,经历了三个不同 的演变过程。 第一个过程,是将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夫权的行为, 在古代法上,可以对妻和 (08月12日,1) [查看全文] 200x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婚姻法》 ,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可见,修改后的《婚姻法》填补了我国的一项立法空白,把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第一次从立法上确立起来。200x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正式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 (08月12日,0) [查看全文] 婚姻法上的离婚过错方是指: 一、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的; 三、重婚的; 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对于过错方提出的离婚,法院仍应坚持以是否感情破裂为标准决定是否判决离婚。凡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的,过错方愿意接受调解和好,无过错方及其子女对有过错一方持谅解和争取的态度,法院应该判不离。如双方感情确实无法挽回,过错方坚持不接受和好的调解,则不能勉强一方不愿维持的婚姻,否则,会违背两人的根本利益,并且根据婚姻法 (08月12日,4) [查看全文] 《婚姻法》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理由在于: 1、确立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义务的必然要求。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间产生了相互扶助、抚养子女、共同生活、彼此尊重人格平等、独立、尊严等积极义务,也产生了不得重婚等消极义务。当一方从根本上破坏了婚姻的稳定使婚姻走向破裂时,法律应支持其离婚,也应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非过错方得到必要的补偿和救济,从而维护婚姻制度的正义和公平。 2、确立损害赔偿制度,是配偶身份权的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 3、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新形势 (08月12日,0) [查看全文] (一)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原因,只有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五种情况下,离婚时无过错方才可以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
(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从权利主体看,《婚姻法》仅规定了无过错的配偶有权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其他家庭成员如要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关于侵权的规定。在发生混合过错的情形下,即配偶双方都有过错,尽管二人的过错有大小之分,但都不得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从义务主体来看,实施违反《婚姻法》的过错行为给夫妻一方造成损 (08月12日,0) [查看全文] 婚姻法确定了一方配偶因过错而导致婚姻离异时,应对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不同,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其权利主体是夫妻。这种人身关系的主体,具有亲密的感情关系,一旦一方受到对方有外遇的伤害,其精神打击较大,内心创伤更重。 (2)在侵权对象方面,其侵犯的是婚姻权利即夫妻一方的人格及配偶权,主要表现为配偶人格利益及身份利益的损失。 (3)在违反义务方面,其违反的是婚姻义务 ,可能是积极义务,也可能是消极义务。 (08月12日,0) [查看全文] 1、诉讼主体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是离婚当事人中无过错一方。只有离婚当事人中无过错一方才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任何第三人均不享有这种请求权。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则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2、提起诉讼的时间、方式。 (1)作为原告的无过错配偶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 ,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作为被告的无过错配偶的离婚诉讼案件 ,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08月12日,2) [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6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客观地说,《解释》规范了各级人民法院以往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标准不一,范围不确定的情况,为因人身受到伤害而依法索赔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然而,笔者认为,《解释》中有令人遗憾的败笔,那就是“城乡有别”。
首先,“城乡有别”违反了《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作为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只能体现法律的立法宗旨,不能逾越法律的规定,更不能在行使司法解释权利时不自觉地当起“立法者” (08月12日,1)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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