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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黄先生, 56 岁, 2000 年 8 月 30 日为自己投保某保险公司个人住院费用险 2 档,健康告知栏均为无。 2002 年 6 月黄某因急性胆囊炎、胰腺炎住院获该保险公司赔付。 2002 年 7 月 26 日黄某因粘连性腹痛、消化道出血入住某市级医院
(10月27日,1) [查看全文]
家住新野县城的钱某没有想到,保险合同中的一个“或”字,使他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了拒绝,从而引发了一场官司。
  现年 31 岁的钱某是新野县一名机关干部。 2000 年 8 月 1 日,钱某之妻李某经新野县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介绍,为钱某买了一份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康宁终身保险。双方约定:被保险人为钱某,年保险费 1320 元,交费期限 20 年,基本保险金额 2 万元;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保险人则按基
(10月27日,1) [查看全文]
一起赔付金额达8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在理赔时疑窦重重,围绕医院提供的膀胱癌病理组织切片是否为被保险人所留,纷争迭起。官司从中院打到高院,司法鉴定从南昌市公安局法医室一路升级到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近日,索赔之争终于有了定论。
  女职工买下80万元保单
  支付第二期保费三天后医院查出其患膀胱癌
  1998年9月30日,时年37岁的江西某制药厂女职工雷某,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营销部投保了保险金额为40万元的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并支付首期保险费18840元,保险公司
(10月27日,1) [查看全文]
 案例 :
  张某为其妻子邓某投保了 15 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 15 万元,邓某指定张某为受益人。半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 3 日邓某因意外死亡。邓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 4 万元的债务。对此,邓某的父母要求领取 15 万元保险金。邓某的父母提出,张某已与邓某离婚,则张某不应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其保险金应该作为遗产, 4 万元用于清偿好友刘某的债务;其余 11 万元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案例分析:
  ①邓某父母的要求不正确。
  ②因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
(10月27日,1) [查看全文]
案情介绍:   
  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 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 
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
(10月27日,1) [查看全文]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一)
  案例
  某厂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在保险期限内,该厂驾驶员驾驶所投保的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赔偿被害人 15.6 万余元。该投保车辆核定载重量为 10 吨,发生事故时,该车却载重至 48 吨。主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因违章超载刹车失效,造
(10月27日,1) [查看全文]
 案情介绍 
  某贸易公司将本单位一辆已使用 13 年的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种类是全险,投保金额为 30 万元,保险公司足额收费后签发了保险单。 
  保险期内,该车被盗,查无下落。贸易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按 30 万元的 80 %即 24 万元理赔。理由是: 1. 保险金额 30 万元,是投保人
(10月27日,2) [查看全文]
很多车险理赔时遇到的问题其实是在投保时就注定要发生的。大多数情况下,由于投保人在投保时就没能仔细地加以比较和判别,埋下了诸多隐患,所以问题就集中在理赔时暴露出来。
  案例一:从个人手里买保单 电话查询只查保单号 理赔时发现保单是假的
  案例:李先生遭遇理赔难的情况非常特殊,其原因是他手里拿的本来就是一份假保单。李先生去年6月买了一辆二手桑塔纳轿车,不久后,这辆车的保险到期了。于是,他找到一位买车时遇到的 “ 朋友 ” ,因为这位朋友曾经向他提到过,如果要上车险可以找他,他可以以比较低的
(10月27日,1) [查看全文]
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投保的车辆如果不能及时向事故发生地交管部门报案,那车主损失的保费可能上万元。日前,一起因投保者在事故发生 12 小时后才向交管部门报案而引发的纠纷,在浦东法院审理。
  因原告未能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案,浦东新区法院作出判决:投保车主只能获得理赔金 6 万余元,而如果投保车主及时报案,那车主获得的理赔金将达到近 11 万元。
  今年 2 月,四方房产公司司机驾车在浦东杨高南路上突然撞向路边隔离栏,造成特大交通事故。
  事发后,肇事司机将车辆开离现场。因该车此前已投
(10月27日,1) [查看全文]
按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在10个月的平均生活费的,按10个月平均生活费支付。”这就是俗称为“无责撞人”的来由。 
  笔者认为,无论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分担经济损失 10%的责任。还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承担责任和承担减轻的责任,一旦机动车
(10月27日,1) [查看全文]
一、案情简介 
  江西省某县一乡村,牟x x有一个患精神病的弟弟,牟x x对弟十分担心,便将住房和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额3000元,保期一年。牟x x投保时并未将心中的秘密告诉保险公司。在保险期内,其弟在家取暖时引起火灾焚烧了房屋,使一些家庭财产也遭火灾。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人及时到现场勘查,了解到牟x x的弟弟患精神病和火灾的原因,火灾的损失2000余元。 
  被保险人要
(10月27日,1) [查看全文]
 一、案情简介 
  李某于19x x年3月1日向其所在地A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额5000元,保期为一年。其后两个月,李某所在单位用福利基金为全体职工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和附加盗窃险,李某的财产保额为3000元,保期为一年。 
  在保险后的第 5个月的一天,李某家被盗。李某发现后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通知A保险公司和所在单位。经查勘现场发现,李某家两道门锁都被撬开,丢失物品有录相机一
(10月27日,1) [查看全文]
[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某分公司 ( 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  
    1994 年 5 月 30 日王某向保险公司投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 16000 元
(10月27日,1) [查看全文]
观察期内生病,不赔 
  一些带有医疗费赔偿的疗保险合同中,为了防范投保者故意带病投保,也为了降低保险公司风险,其中有一条规定是:保险责任从等待期(观察期)结束之日起开始,如果保险事故是在等待期(观察期)内发生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任。 
  [案例回放]
  邬女士在2003年12月1日买了一份女性重大疾病保险,该保险的观察期为60天。2004年1月5日,不幸降临到邬女士身上,她被查出患有乳腺癌。她了解到,重大疾病保险是及时给付型
(10月27日,1) [查看全文]
 属免责条款的,不赔
  与“不属于保险责任免赔”情况类似的是,虽然有些保险事故看似属于保险责任,但却偏偏列在“除外责任”条款中,那么很可惜,保户也同样不能获得保险赔偿金。
  [案例回放]
  刘先生开着一辆北京吉普,快到家门口时撞倒了自己的妻子何女士。何女士受伤住了一个多月的医院,花了几万元钱。妻子住院期间,刘先生想起这辆车上了第三者责任险,就找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就两个字: 不赔!
  [案例点评]
  由于第三者责任
(10月27日,1)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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