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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这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予以赔偿。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两者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存在,才能构成保险赔偿的条件。 灵活运用保险近因原则是消费者维权的手段。 理赔依据近因而来 现实生活中,引发损失的原因多种多样,针对不同的导致损失的原因,在运用近因原则时也各不相同。但是常见的主要有以下两种: 引发损失的 (10/27/2008 11:14:58,2) [查看全文] 一、收费停车场中丢车、剐蹭不赔 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凡是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中被盗,保险公司一概不负责赔偿。因为上述场所对车辆有保管的责任,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责任。因此,无论是车丢了,还是被划了,保险公司一概不管。 攻略:正确的方式是找停车场去索赔。因此,驾驶人一定要注意每次停车时收好停车费收据。虽然很多收费停车场的相关规定中写着"丢失不管",但根据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这属于单方面 (10/27/2008 11:14:02,1) [查看全文] 上月底,公安部再度修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简称“新规”),指引轻微事故双方自行处理,以快速恢复马路行车秩序。并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与现行法规相比,新规在交通事故中双方责任、保险理赔和处理程序上进一步简化和细化,显得更加人性化。 记者从广州市公安交警部门获悉,广州市从1993年开始实施《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办法》,去年在此基础上,又公布《轻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全面推广轻微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细化轻微事故的双方责任和快速理赔办法。尽管实施多年,但实际效果不尽如人意。根据 (10/27/2008 11:13:38,1) [查看全文] 近年来,作为健康保险的一大险种——重大疾病保险已成为人们投保时的一个首选险种,但不少消费者认为重疾险是“保死不保生”,理赔比较困难。“保监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保险专家说,这个规定从根本上解决了关于保险病种界定方面的争议,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了重大疾病的处理原则。同时,消费者在重疾险理赔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要医院确诊。保险专家说,确诊即被保险 (10/27/2008 11:12:18,1) [查看全文] 交通事故理赔常见名词详解:
(10/27/2008 11:11:47,1) [查看全文] 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一般要求索赔人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如果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话 , 应出具复印件,并由出具或收存原件的单位开立证明,证实复印件的效力。如果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客户应该配合保险公司确认复印件的真实性。 (10/27/2008 11:11:25,2) [查看全文] 保险理赔:保险公司根据什么进行理赔? 理赔是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它的依据是保险合同及保险相关法律、同业规定和国际惯例 , 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释均不能作为理赔的依据。 (10/27/2008 11:11:00,1) [查看全文] 1 、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2 、投保人、被保人或受益人未及时报案以致取证困难,影响责任认定的; 3 、投保人、被保人或受益人未尽举证责任的; 4 、涉及伤残鉴定的,需在出险 6 月后做伤残评估; 5 、有关单位未出具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结果之证明或鉴定结论的,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 医鉴定报告等; 6 、性质不明确需要查证的,如调阅病历,通常需要 3-4 周; 7 、查证涉及其它单位的; 8 、适用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 (10/27/2008 11:10:37,1) [查看全文] 案情: 黄先生, 56 岁, 2000 年 8 月 30 日为自己投保某保险公司个人住院费用险 2 档,健康告知栏均为无。 2002 年 6 月黄某因急性胆囊炎、胰腺炎住院获该保险公司赔付。 2002 年 7 月 26 日黄某因粘连性腹痛、消化道出血入住某市级医院 (10/27/2008 11:10:08,1) [查看全文] 家住新野县城的钱某没有想到,保险合同中的一个“或”字,使他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了拒绝,从而引发了一场官司。 现年 31 岁的钱某是新野县一名机关干部。 2000 年 8 月 1 日,钱某之妻李某经新野县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介绍,为钱某买了一份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康宁终身保险。双方约定:被保险人为钱某,年保险费 1320 元,交费期限 20 年,基本保险金额 2 万元;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保险人则按基 (10/27/2008 11:09:43,1) [查看全文] 一起赔付金额达8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在理赔时疑窦重重,围绕医院提供的膀胱癌病理组织切片是否为被保险人所留,纷争迭起。官司从中院打到高院,司法鉴定从南昌市公安局法医室一路升级到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近日,索赔之争终于有了定论。 女职工买下80万元保单 支付第二期保费三天后医院查出其患膀胱癌 1998年9月30日,时年37岁的江西某制药厂女职工雷某,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营销部投保了保险金额为40万元的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并支付首期保险费18840元,保险公司 (10/27/2008 11:09:21,1) [查看全文] 案例 : 张某为其妻子邓某投保了 15 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 15 万元,邓某指定张某为受益人。半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 3 日邓某因意外死亡。邓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 4 万元的债务。对此,邓某的父母要求领取 15 万元保险金。邓某的父母提出,张某已与邓某离婚,则张某不应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其保险金应该作为遗产, 4 万元用于清偿好友刘某的债务;其余 11 万元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案例分析: ①邓某父母的要求不正确。 ②因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 (10/27/2008 11:08:02,1) [查看全文] 案情介绍: 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 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 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 (10/27/2008 11:07:40,1) [查看全文]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一) 案例 某厂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在保险期限内,该厂驾驶员驾驶所投保的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赔偿被害人 15.6 万余元。该投保车辆核定载重量为 10 吨,发生事故时,该车却载重至 48 吨。主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因违章超载刹车失效,造 (10/27/2008 11:07:17,1) [查看全文] 案情介绍 某贸易公司将本单位一辆已使用 13 年的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种类是全险,投保金额为 30 万元,保险公司足额收费后签发了保险单。 保险期内,该车被盗,查无下落。贸易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按 30 万元的 80 %即 24 万元理赔。理由是: 1. 保险金额 30 万元,是投保人 (10/27/2008 11:06:49,3)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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