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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诉讼
在交通事故索赔中,当事人应该在提出人身侵权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否则,人身侵害诉讼结束后,不能就同一交通事故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即便提出了,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所以,精神损害赔偿应当在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的同时提出。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09/30/2009 11:06:04,19) [查看全文]
不行。对交通事故损害有争议的,当事人有调解和诉讼两条途径,调解不成可以进行诉讼。但反过来就不行了,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旦就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不再受理调解的申请了。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09/30/2009 11:05:42,22) [查看全文]
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提起之时,调解即终止。经过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要制作调解终结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如果经过调解,并且当事人也已在调解书上签字,只是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不予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都可以就损害赔偿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09/30/2009 11:05:17,25) [查看全文]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处理过程中下列情况则不适用调解:
(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就不能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相关情况后,再把事故认定书交给当事人。
参考法条: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09/30/2009 11:04:50,22) [查看全文]
当事人有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都不能走调解这条路。只有双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才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调解申请,等待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天。达成协议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调解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该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方为生效,然后按照规定履行赔偿。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393 交通事故发生后,哪些情况不能调解?
(09/30/2009 11:04:26,25) [查看全文]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有两条途径:①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
解。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09/30/2009 11:04:09,28) [查看全文]
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驾驶员应主动出示驾驶证,对事故事实以及成因无争议的,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中“事故事实”以上部分,记录下事故的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姓名及联系方法、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等重要信息,并共同签名,双方各一份。此后即可撤离现场,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赔偿事宜。
当事人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把上述协议书中的“赔偿协议”填完,然后办理赔偿事宜。当事人如果对事实部分没有异议,但对损害赔偿无法达成协议的,可就争议到人
(09/30/2009 11:03:29,24) [查看全文]
“私了”后,怎么保险理赔? 对法规允许“私了”的交通事故,双方填写自行解决协议书,该协议可以视为公安交通 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可作为交通事故车辆的保险索赔证明。但是,对于不属于 法规允许“私了”范围的交通事故进行“私了”的,双方的“私了”协议不能作为索赔的依 据。 参考法条:《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的通告》
(09/30/2009 10:29:45,34) [查看全文]
律师: 
    我所在企业既有由本企业职工承包经营项目,又有外单位来承包经营的项目。原有的单位职工通过企业协调后由承包经营者聘用,但由此又形成两种情形:有的职工虽由外单位承包者聘用,但未与所在单位脱离劳动关系;有的职工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其劳动关系到了承包经营者的单位。请问,如果职工出了工伤,究竟如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读者 江东宏 
(02/26/2009 00:10:24,49) [查看全文]
律师: 
    我在县城某企业工作。上个月,村里通知我回去参加人大代表的投票选举。我向单位请假一天。起初单位领导不同意,要我打电话委托家人代为投票即可。在我一再坚持下,领导只得同意。发工资时,我发现单位扣发我请假一天的工资。我要求单位补发但领导不同意。请问,单位这样扣发我的工资对吗?我该怎么办? 
    读者 杨柳黄 
(02/26/2009 00:02:24,21) [查看全文]
    □肖剑涛 
    2004年3月中旬,一名到福建省晋江市打工的24岁江西打工妹李小玲(化名)经常感觉下身有点骚痒,于是她来到某医院治疗。一名中年女医生检查后,确诊李小玲患了严重的性病——淋病。医生严肃地告诉她,如果不及时治疗后果极其严重! 
    “怎么可能呢?我还是个姑娘家,还没有结婚,更没有做过那种事,不会有这种病的呀?
(02/25/2009 23:30:05,29) [查看全文]
□文 健 
    输血染丙肝 
    2001年9月19日,扬州市某幼儿园晨检时,保健老师发现5岁的薛皓天的牙龈出血,在老师的建议下,其父亲薛彬和母亲李进带小皓天到苏北人民医院检查。诊断结果是,小皓天患了急性髓细胞白血病。一家人如遭晴天霹雳,小皓天的奶奶当即高血压发作被送医院抢救。 
 
(02/25/2009 21:41:11,62) [查看全文]
律师: 
    我是某机关单位聘用的炊事员(合同工)。12月13日,我在单位饭厅收拾餐具时,因地滑不慎摔伤,现仍住院治疗。我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医疗费包干,每月60元。现我住院治疗,很担心单位不给我报销治疗费。请问,我算不算是工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读者 林进民 
    林进民读者
(02/23/2009 22:04:10,14) [查看全文]
律师: 
    我亲戚李某一个月前外出在公路上被林某开车撞伤,后住院治疗一天即死亡。交警认定事故的责任全部是由林某承担。就在李某死后不到10天,其妻子生下一儿子。现在,由于交警协调无法达成和解协议,李妻决定向法院起诉。原先交警调解时,李妻的代理人曾要求林某对胎儿赔偿一份抚养费,当时林某坚持认为胎儿还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拒绝给予赔偿。现在林某又认为,孩子是事故后才出生,他所承担的责任应当是事故时被害人生前抚养人的生活费。请问,林
(02/23/2009 22:02:54,29) [查看全文]
本律师根据几年来处理医疗纠纷的实践,建议患者直接起诉,将医院告上法庭。 
有些患者往往走许多弯路,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是没有最欧洲能够强制力的。我不赞成通过部门处理。有的患者一年半年,都没有一个结论。最终还得通过诉讼。因此,我建议患者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即可直接提起诉讼。 
关于诉讼的技巧,我将在以后的文章中介绍。 
(02/23/2009 01:07:40,29)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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