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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诉讼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3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闫利宣,男,1976年6月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克井镇塘石村。
委托代理人 张晓峰,济源市五龙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 苗先正,济源市克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李保雷,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北海办事处房管所家属楼。
委托代理人 李崇武,济源市法律
(08月10日,5) [查看全文]
一、案情概况
  案例一 2003年10月14日,刘某搭乘赵某驾驶的豫G35790号小型货车沿卫柿线行驶至观流河路口时,因路面上凉晒有玉米、玉米骨头等杂物,致使车翻,刘某和赵某当场死亡。凉晒玉米、玉米骨头等杂物的违法行为人至今查无下落。赵某的法定继
(08月10日,1) [查看全文]
2004年11月1日丁某途径涡阳县老子铜像南即S202线118KM+800M时,被王某驾驶的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A76020解放牌中型货车撞伤。经涡阳县交警部门处理,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某不负责任。丁某自事故发生当天住院治疗,至今仍昏迷不醒。因治疗费用未能妥善解决,遂将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及王某推上被告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驾驶东方运输公司所有的皖A76020货车造成原告丁某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08月10日,1) [查看全文]
宋女士诉称,去年5月4日,其夫刘某在被告京泰公司处订购了一辆吉利优利欧牌小客车,她和丈夫到京泰公司指定的王顶堤汽车商城提车,京泰公司指派员工党某驾驶该车为他们试车。行驶中,他们所乘车辆与李女士试驾的汽车相撞,致坐在副驾驶位的宋女士受伤,经检查为颈椎生理曲度变直。事发后,京泰公司以两车相撞与李某有关为由拒不赔偿,原告因此将经销商和李女士一起诉上法庭,诉求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28600元。
  被告京泰公司辩称,原告宋女士并非购车人,她乘坐该车没有合法依据,亦没与被告形成合同关系,同时由于事故原因在于
(08月10日,3) [查看全文]
日前,京城一家知名客运公司的270万资产被法院冻结。这笔不菲的费用被用于11年前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事故的受害人今年22岁,被认定为“植物人”。他在病床上度过了童年和少年时期,并且还将这样继续度过他的有生之年。
(08月10日,5) [查看全文]
派出所将车辆赠送给了张必新,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死者亲属为讨损失将公安局和受赠人张必新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受赠人即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张必新赔偿原告的损失4万余元,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原告王世哲、肖藕珍夫妇系
(08月10日,3) [查看全文]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客观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60岁以下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赔偿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08月10日,27) [查看全文]
8月25日,江苏南通港闸区人民法院对该院受理的首起涉外人身伤害民事赔偿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季某、某汽车运输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李某各项事故损失4.66万余元。
  原告李女士是美国某商务公司的高级主管,拥有美国国籍。2003年8月,李女士应公司指派到南通市考察投资项目。李女士因不熟悉中国交通规则,站在公路车道内等候出租车时,不幸被季某驾驶的正在倒车的货车撞倒,导致骨盆和左腿骨折。事故发生后,李女士被紧急送至附近医院救治,后因需要又转至上海某大医院进行康复治疗,用去各项费用12万余元。
(08月10日,1) [查看全文]
一、受伤未致残的赔偿范围:
  因交通事故受伤尚未达到致残的程度,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的的范围包括以下7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
二、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
  因交通事故致残的,赔偿范围除第一条的各项费用外,还可以根据情况提出以下赔偿项目: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三、因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赔偿范
(08月10日,8) [查看全文]
据报道,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日前出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将根据事故受害者从事行业及其所在地的平均收入为标准,核算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金数额。
  根据受害者收入的高低决定在交通事故中能够获得多少赔偿,这个标准实施起来可能会遇到很多麻烦,比如,撞了盖茨那个档次的人要赔多少呢?更可怕的是,对于司机来说, 如果前面一个西装革履、一个衣衫褴褛,司机无法躲避时自然选择后者。这有诱导侵害弱势群体的嫌疑。
  同时,这个赔偿标准也为生命标注了不同的价格。这显然
(08月10日,1) [查看全文]
2004年5月1日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其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如下:
1、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致残赔偿项目和标准: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08月10日,6) [查看全文]
读者:如果我的车同时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出交通事故后,我两家都报案,是不是两家保险公司都赔偿?
  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不能重复投保。如果在两家公司的投保价值是一样的,在出险后同时找两家公司索赔,两家公司会各赔50%。并不能通过保险多拿到一份保险赔偿。因为保险是以补偿为原则,而不是赢利。而且像这种情况操作起来也有问题,保险公司都需要交通队出的责任认定书,修车的单据也只有一份。车主不可能提供两份一样的原件。
  读者:出租车碰撞了,如何计算出租车的损失?
(08月10日,4) [查看全文]
二十一世纪,经济飞速发展,现代交通工具也逐渐增多,交通事业日益发达,汽车等机动车辆日益成为与工农业生产和人们生活紧密相关的重要交通工具。尽管我国的汽车拥有总量占世界汽车总量的比例很低,汽车人均拥有量与发达国家相比也有相当大的差距,但是,受路况、车况差等客观条件及人们交通守法意识淡薄等主观因素影响,我国汽车交通事故的数量和损害后果却并不低。大量的交通事故及其严重的损害后果,客观上使交通事故的事前防范和事后处理变得更加迫切。在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所占比例逐年增大。因此,正确处理
(08月10日,6) [查看全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市弱电管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永宁街4号。
  法定代表人陈浩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耀燃,辽宁吴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德礼,男,(略)。
  委托代理人董娇(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康玉香,女,(略)。
  委托代理人董娇(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大军,男,(略)。
  上诉人抚顺市弱电管网有限公司
(08月10日,2) [查看全文]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承担丧葬义务的人有权要求获得丧葬费。丧葬费的赔偿不宜过高。以死者家属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为限,按山东省的规定为800元。不少省市的丧葬赔偿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和交通事故发生地规定的原则办理,以死者生前6个月的收入总额为限。大约3000-4000元。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购买骨灰盒费,一期骨灰存放费,以及雇请人员所支付的劳务费和必要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但超过上述标准的,经法院审查确属必要,可以按照丧葬费的实际损失计算,予以赔偿。死者家属无正
(08月10日,2)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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