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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发布时间:2018-11-02 23:06:58 发布者:南京律师 来源:法关通

导读:顺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条件,但逆向或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否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可在今后审判实践中进一步研究总结。

法人人格否认适用条件Qi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关于适用条件Qi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应予强调的是,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法人人格独立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人格否认是公司制度的例外。因此,要从严掌握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在程序上,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当以当事人主张为前提,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在实体上,须同时具备公司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避免因滥用该制度而动摇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的基石。Qi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财产混同Qi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关于合伙人与公司财产混同Qi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合伙人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人事混同、住所混同情形的,可以认定合伙人与公司人格混同。公司合伙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合伙人权利,不得滥用合伙人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合伙人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合伙人滥用合伙人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合伙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合伙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Qi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对上述事实,应当由公司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但一人公司除外。公司债权人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合伙人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合伙人有限责任,但因公司经营情况的证据由公司掌握而无法进一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进一步证明是否存在滥用法人人格行为的举证责任由公司或合伙人承担。Qi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滥用公司独立人格Qi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合伙人滥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Qi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公司合伙人。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公司与合伙人人格不分,由此导致合伙人的债权人要求公司对合伙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以及因关联公司之间人格不分,导致公司债权人要求该公司的关联公司也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对于这些案件,能否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存有争议。在学理上,因合伙人滥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进而由合伙人为公司之债负连带责任的模式,被称为法人人格的顺向否认。合伙人的债权人诉请公司对其合伙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以及公司的债权人诉请该公司的关联公司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则被称为法人人格的逆向否认或横向否认。公司合伙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合伙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Qi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