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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应付清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8-11-02 16:32:21 发布者:南京律师 来源:法关通

导读:无论公司债权人还是股东债权人,债权之被侵害,皆因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资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所引起。如果只承认“顺向揭开”,而拒绝“逆向揭开”,不仅造成对股东债权人的实质不公,而且有可能会造成这种形式的权利滥用的泛滥,进而弱化人们对公司制度的信赖,危及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最终将会动摇公司制度大厦的根基。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资格2dq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资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债权人或其他股东利益时,法院责令滥用法人资格的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2dq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公司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dq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2dq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2dq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2dq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2dq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股东逃避自身义务2dq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股东为逃避自身义务或责任而滥用公司法人资格,因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损害股东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时,法院能否依股东债权人的请求,揭开被操纵的公司的面纱,否认其法人资格,让公司为该股东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2dq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公司法律规定: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dq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dq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2dq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