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发布时间:2018-06-19 15:51:13 发布者:南京律师 来源:法关通

导读:本车驾乘人员(及车上人员)脱离本车车体后,遭受本车碰撞、碾压等损害,请求本车交强险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货车A撞到同方向货车B司机驾驶的停在路边自己正在检修的货车B的尾部,导致货车B司机被货车B重型半挂车碾压,造成货车B司机当场死亡、货车A司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货车A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货车B司机负事故次要责任。货车B牵引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未投保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RkT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案开庭时,南京律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逐一进行了答辩。南京律师答辩称出受害人货车B司机是车上人员,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双方责任比例、免赔率的认定、计算,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RkT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南京律师在一审、二审庭审时主张受害人货车B司机虽然属于本车车上人员,按照交强险条款的规定和保险公司商业三责险的约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内均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安徽省高院通过《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4年)》第十条中明确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的情形,该条规定“本车驾乘人员脱离本车车体后,遭受本车碰撞、碾压等损害,请求本车交强险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故保险公司的拒赔意见未被采纳。庭审中保险公司主张车上人员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关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及车上人员举证证明其住所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地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车上人员货车B司机住所地为南京市区,故保险公司的主张也未被采纳,二审法院按照江苏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车上人员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庭审中保险公司主张扣减5%的免赔率和10%的绝对免赔率,最终法院支持了南京律师的意见进行依法改判。RkT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由于保险公司一开始从拒赔的角度进行抗辩,故在二审期间很难像人保巢湖支公司那样与车上人员达成赔偿协议。RkT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死亡赔偿金32538元/年*20年=650760元,伤葬费23046元,精神抚慰金60000元,参加事故处理人员费用10000元,停车费1260元,施救费2040元,吊车费3500元,以上合计750606元。RkT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综上,二审法院作出上述改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议保险公司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RkT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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