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社保

违反劳动合同的高温津贴补充协议

发布时间:2019-05-17 10:20:01 发布者:南京律师 来源:法关通

导读:XX公司在南京没有注册营业执照,XXXX有限公司2015年11月11日与我司签订一招聘协议,协议签订后拒不付款且发票一直不肯退还,目前已经联系不上,请问和我在南京签订的培训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的内容为:从即日起每月薪资先发放为70%,剩下的20%看公司销售业绩(注:我们是软件研发人员,不负责销售),剩下的10%看个人平时表现发放,我们当时签订劳动合同是并没有这个规定,请问这个协议和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HAO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注册成公司即具有主体资格,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在何处签订合同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特定温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即高温津贴与防暑费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即使用人单位已经提供充足的防暑用品、药物和饮料,也应当依规定及时以货币形式足额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我国《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鉴于在高温下工作存在一定的职业危害性,因此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及药品。同时,该法第56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执行。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在没有防暑降温设施或高温防护条件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劳动者有权拒绝。且不能视为违反合同,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处罚员工。根据全国总工会等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4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等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的员工,应调离高温、高湿作业岗。暂不能调动的,应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应当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员工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员工工资。HAO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履行合同的付款义务HAO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这种情况下属于对方违约,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的付款义务,联系不上也没关系,公司地址应该是能找到的,实在不行还可以公告送达。但是对方有可能会抗辩说已经付了款,因为你已经把发票给他了,这就要看你们合同是如何约定的了。如果约定的协议性质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但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发生的变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签订补充协议法律上是合法的。但补充协议要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生效,故您可以考虑和公司进行协商。HAO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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