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社会保险工伤争议仲裁裁决书-朱蕾

发布时间:2020-09-12 12:16:10 发布者:南京劳动仲裁委 来源:

导读:申请人朱蕾与被申请人上海拓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朱蕾、被申请人上海拓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陶怡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朱蕾

  申请人朱蕾与被申请人上海拓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朱蕾、被申请人上海拓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陶怡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zak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朱蕾称案由:被申请人应于2019年3月15日发放申请人2019年2月工资,但被申请人一直未发放,并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且申请人入职以来所垫付的费用一直没有结清。现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案由:1、2019年2月、3月工资100000元;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0000元;3、个人垫付费用42175.64元。zak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申请人上海拓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当庭辩称案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属于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申请人将劳务协议中约定的劳动报酬5000元/月自行修改为50000元/月,信息存在虚假,因此被申请人保留追究其造假的权利。对于申请人提供的垫付费用存在已报销的款项,共6笔已经报销给申请人,但申请人仍列为未收,其余所列的报销明细未提供发票,所以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未报销款总额不予认可。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为被申请人固定模板,但双方属于劳务关系。zak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经本委审理查明案由:申请人于2018年11月8日至被申请人处工作,为华东区域负责人,工作地点在南京市鼓楼区云峰大厦2802室,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11月7日止的劳务协议。2018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时任总经理向申请人转账38636.36元。2019年1月15日、2月15日,被申请人将华东区域所有员工的工资汇入申请人的招商银行账户内后,再由该账户发放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华东区域所有员工工资,当日,分别汇入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账户50000元。2019年3月29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此后不再上班,被申请人作出解除理由为申请人不能根据业绩标准及业务激励制度完成相应职级的业绩指标,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2019年3月29日,申请人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zak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在审理中,申请人未能提供已垫付费用及被申请人应为其报销垫付费用的证据。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的工资支付至2019年2月止,但未能提供已支付申请人2019年2月工资的证据;并主张每月汇入申请人账户的50000元钱款当中包含有每月45000元凭相关票据冲销的业务支持费,提供了被申请人制作的项目补贴明细表、《关于额外发放月度业务支持费的通知》以证明其主张,该两份证据无申请人的签名,亦无法证明双方约定有业务支持费。zak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另查,南京市2018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6645元/月。zak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关于额外发放月度业务支持费的通知等予以证明。zak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委认为案由: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申请人于2018年11月8日至被申请人设在南京市鼓楼区云峰大厦2802室的办公场所工作,为华东区域负责人。被申请人主张每月汇入申请人账户的50000元钱款当中包含有每月45000元凭相关票据冲销的业务支持费,提供了被申请人制作的项目补贴明细表、《关于额外发放月度业务支持费的通知》以证明其主张,但该两份证据无申请人的签名,亦无法证明双方约定有业务支持费,故本委对申请人的该主张予以采信,认定申请人的工资为50000元/月。zak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终止劳动者劳动关系的,系违法行为,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29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解除理由为申请人不能根据业绩标准及业务激励制度完成相应职级的业绩指标,但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存在,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的二倍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综上,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19935元(6645元/月×3倍×0.5个月×2倍)。zak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2月、3月工资的请求。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的工资支付至2019年2月止,但未能提供已支付申请人2019年2月工资的证据,故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2月1日至3月29日的工资98275.86元(50000元+50000元/月÷21.75天×21天)。zak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垫付费用的请求。因申请人未能提供已垫付费用及被申请人应为其报销垫付费用的证据,故本委对申请人的该项仲裁请求不予支持。zak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经调解不成,本委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案由:zak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一、被申请人上海拓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朱蕾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3月29日工资98275.86元;zak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被申请人上海拓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朱蕾赔偿金19935元;zak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三、驳回申请人朱蕾的其他仲裁请求。zak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zak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zak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仲 裁 员 徐文德zak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zak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书 记 员 徐 悦zak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送达日期案由:zak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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