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陈海燕

发布时间:2020-07-22 22:59:25 发布者:南京劳动仲裁委 来源:

导读:申请人陈海燕与被申请人天津新众聚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徐文德公开开庭独任审理。申请人陈海燕到庭参加仲裁活动,被申请人天津新众聚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本委依法送达的

  申请人陈海燕与被申请人天津新众聚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徐文德公开开庭独任审理。申请人陈海燕到庭参加仲裁活动,被申请人天津新众聚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本委依法送达的开庭通知书后,未向本庭说明正当理由,也未到庭,本委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G1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陈海燕诉称案由:申请人于2017年2月22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担任培训经理一职。被申请人自2018年10月起未按时支付工资,经多次沟通无果,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案由:1、支付申请人2018年10月、11月、12月工资23250元;2、支付申请人2018年十三薪工资(年终奖)7750元。G1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陈海燕提交了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书、社会保险缴费清单、工资银行流水等证据。G1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申请人天津新众聚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案由:1、被申请人未拖欠申请人2018年10月工资,仅拖欠其2018年11月、12月工资。2、被申请人无义务支付申请人2018年度十三薪工资(年终奖)。根据双方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被申请人除协议中提到的支付义务外,双方不存在任何劳资及费用纠纷。故被申请人无须向申请人支付其主张的年终奖金。G1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申请人天津新众聚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工资单等证据。G1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经审理查明案由:申请人于2017年2月22日到被申请人设在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苏宁睿城慧谷的办事处工作,岗位为培训经理,双方签订的末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2021年2月22日止。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的录用通知书载明申请人年薪为税前100750元,其中月薪为税前7750元、年终奖为税前7750元。申请人的工资支付至2018年10月止。G1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2019年1月8日,申请人向本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G1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2019年1月3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2019年1月31日解除。G1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以上事实由劳动合同书、录用通知书、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工资银行流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等证据及申请人的陈述,予以证明。G1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委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19年1月31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发放申请人2018年11月、12月工资的行为不当,故本委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2018年11月、12月工资155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G1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2018年十三薪(年终奖)7750元的请求,因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的录用通知书载明申请人年终奖为税前7750元,故本委对被申请人辩称无义务支付申请人2018年度十三薪工资(年终奖)的主张不予采信,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度年终奖7750元。G1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经调解不成,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案由:G1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一、被申请人天津新众聚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陈海燕2018年11月、12月工资15500元、2018年度年终奖7750元,共计23250元;G1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对申请人陈海燕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G1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G1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仲 裁 员 徐文德G1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G1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书 记 员 徐 悦G1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送达日期案由:G1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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