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张应荣

发布时间:2020-07-05 17:59:58 发布者:南京劳动仲裁委 来源:

导读:申请人张应荣与被申请人南京舜皓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本委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委于2019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张应荣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能能、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许

  申请人张应荣与被申请人南京舜皓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本委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委于2019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张应荣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能能、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许瑞云、沈冬辉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Vve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向本委提出仲裁请求案由:1、确认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合同违法,要求恢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按照3400元/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损失;3、被申请人支付其2019年1至2月份工资6800元。事实和理由案由:申请人于2016年9月5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从事内勤兼出纳会计工作,固定工资3400元/月。现申请人处于孕期。2018年12月后,被申请人一直拖欠其工资。2019年3月5日,被申请人向正常上班的申请人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认为申请人违反其劳动纪律,并涉嫌违法。申请人认为,并无违法乱纪行为,被申请人解除其劳动合同违法。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本委提请劳动仲裁,请求贵委依法裁决。Vve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案由: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孕产妇保健卡。Vve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任出纳会计,工作期间存在隐匿财务资金,涉嫌违法,并保留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且申请人长期不到岗,被申请人才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并非违法解除。Vve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案由:物品移交清单、证人证明。该证据为复印件,交由申请人核对。Vve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当事人围绕仲裁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上证据,仲裁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于法有据。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物品移交清单真实性无异议,对三组证人证明的目的不认可,认为证人未出庭,被申请人的财务印章也不归其保管。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委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Vve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委认定事实如下案由:申请人于2016年9月5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内勤兼出纳会计工作,双方认可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均未提供。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办理并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至2019年3月。双方约定,申请人实行固定工资制,月基本工资为3400元。2019年3月1日,被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主要内容为因你故意隐匿资金,且长时间擅自不到岗参加工作的行为决定于2019年3月1日解除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当月5日由申请人签收。申请人2019年1至2月份的工资没有发放。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解除其劳动合同的理由不予认可。Vve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案争议焦点案由:1、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2、申请人请求事项及工资计算标准有无事实法律依据?Vve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委认为,申请人于2016年9月5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内勤兼出纳会计工作,被申请人自用工之日起即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在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由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各执一份。双方约定,申请人基本工资3400元/月,本委予以确认。申请人提供了正常劳动,被申请人应当按其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不得拖欠。被申请人无故未支付申请人2019年1至2月份的工资,与法律规定不符,故对申请人请求支付其拖欠工资6800元,本委予以支持。2019年3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劳动合同解除。被申请人解除其劳动合同的理由为因你故意隐匿资金,且长时间擅自不到岗参加工作的行为,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请人提供的物品移交清单中,尚有103030元未入账,以此认定申请人隐匿财务资金,证据不充分。因申请人仅为内勤兼出纳会计,被申请人对其工作流程和财务记账规范及印章保管未有明确的书面规定,申请人无权处理该笔资金应属正常,况且该笔资金是存放在被申请人的保险柜内,故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隐匿资金的理由不充分。被申请人提供的证人证明,其证明内容应当由证人出庭作证,因证人无故未出庭,则该证人证明的效力较低,本委不予采信。被申请人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另一理由为长时间擅自不到岗参加工作,本委认为,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由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及劳动者出勤记录,为此,对其进行考勤的记录,因被申请人举证不能,由被申请人承担不利后果,故被申请人解除其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被申请人未履行告之工会程序,与法律规定不符,故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因申请人正处于孕期,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故对其恢复劳动关系请求,本委予以支持。申请人要求按照3400元/月的标准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工资损失,不属于本委审理范围,本委不予涉理。Vve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经调解不成,本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案由:Vve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恢复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并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拖欠的2019年1至2月份工资6800元;Vve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对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不予支持。Vve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Vve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此页无正文)Vve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仲 裁 员   夏和贵Vve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一九年四月八日Vve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书  记  员   窦淑媛Vve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送达日期案由:Vve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地址:南京市虎踞南路2-18号
电话:025-81980998
网址:www.law5.org

案件承接律师: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关注我们:
down3.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