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骆春生

发布时间:2020-07-01 17:59:59 发布者:南京劳动仲裁委 来源:

导读:申请人骆春生与被申请人南京致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工伤)争议一案,本委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委于2019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席凉冰、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广峰、杨梅

  申请人骆春生与被申请人南京致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工伤)争议一案,本委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委于2019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席凉冰、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广峰、杨梅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1nk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向本委提出仲裁请求案由: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28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0714元(6个月*5119元/月)、护理费6900元(100元/天*69天)、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50元(50元/天*59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833元(7个月*5119元/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合计122684元;2、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事实和理由案由:2017年10月13日,申请人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伤残10级。因双方未就工伤待遇赔偿事宜协商达成一致,申请人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出仲裁请求。1nk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当事人围绕仲裁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仲裁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委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1nk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委认定事实如下案由:2015年3月10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从事操作工工作。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起止时间自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2017年10月13日,申请人骑电动自行车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申请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2018年7月20日经溧水区人民法院调解,申请人获得肇事方理赔款117486元,其中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2018年4月20日,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因工受伤。2018年9月7日,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建议进一步治疗。2018年12月19日,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致残程度10级,评定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无护理依赖。申请人受伤后未继续回被申请人处工作。2018年7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申请,被申请人同意。1nk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委认为,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发生10级工伤,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由被申请人和工伤保险基金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申请人主张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属于工伤保险基金理赔范畴,由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向工伤保险基金申报领取,本委不予涉理。申请人主张工伤待遇中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与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误工费同属工资损失赔偿范畴,申请人已在交通事故中主张误工费并已获赔,故对申请人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30714元,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已在交通事故中主张护理费并已获赔,故对申请人主张的护理费6900元,本委不予支持。2018年7月,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其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依法支持。1nk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案由:1nk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1nk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1nk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nk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仲 裁 员   葛青青1nk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一九年三月十四日1nk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书  记  员   窦淑媛1nk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送达日期案由:1nk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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