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张冬林

发布时间:2020-06-26 18:00:00 发布者:南京劳动仲裁委 来源:

导读:申请人张冬林与被申请人南京金球屠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工伤)争议一案,本委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委于2019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杨宝到庭参加仲裁活动,被申请人无故未

  申请人张冬林与被申请人南京金球屠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工伤)争议一案,本委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委于2019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杨宝到庭参加仲裁活动,被申请人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Gg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向本委提出仲裁请求案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药费546.40元、护理费3000元(30天*100元/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800元(7个月*5400元/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8800元(5个月零10天*5400元/月)、交通费500元,合计115646.40元。事实和理由案由:2017年4月18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从事屠宰设备安装工作,约定工资为5400元/月。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8月23日,被申请人派申请人去安徽肥东县新安食品有限公司安装屠宰设备,当月29日,申请人在安装工作中,左脚被钢梁砸伤。申请人即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后,一直休养。同年9月6日,申请人回到溧水当地医院继续治疗。经申请人申请,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3月21日认定其为工伤,2018年12月19日,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伤残10级。因双方就工伤待遇事宜多次协商未果,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本委提起申诉请求。Gg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申请人未提供书面答辩。Gg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案由: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病历、检查报告单、病假条、医药费票据、交通费票据。Gg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Gg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围绕仲裁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上证据,本委对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Gg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申请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委认定事实如下案由: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屠宰设备安装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办理和缴纳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费。2017年8月29日,申请人在被派往安徽肥东县新安食品有限公司安装屠宰设备工作中,左脚被倒下的钢梁砸伤,先后在合肥地区医疗机构和南京溧水毛公埠梁氏医院门诊治疗,申请人垫付医药费546.40元。2018年3月21日,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为工伤,2018年12月19日,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伤残10级。申请人工伤治疗期间,自2017年9月8日起,溧水毛公埠梁氏医院出具医学证明书,建议休息5个月。在停工留薪期间,被申请人未发放工资。申请人停工留薪期满,未到被申请人处继续工作,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申请人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被申请人未给付。申请人工伤治疗期间,自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所产生的交通费,被申请人未给予核报。申请人主张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为5400元。护理费请求予以放弃。Gg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案争议焦点案由:申请人主张的本人工资标准、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请求事项的计算标准有无事实法律依据?Gg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委认为,本案自2019年1月17日立案,仲裁委于2019年1月1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人相关证据材料,并告知开庭时间和按规定需提交的相关应诉材料,该速递邮件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19日签收,在举证期间,被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因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规定出庭,不影响本案审理,可以缺席裁决,并由被申请人承担不利后果。本委认为,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屠宰设备安装工作,被申请人自用工之日起,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办理和缴纳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费。2017年8月29日,申请人在工作中左脚不慎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伤残10级,该工伤保险待遇,均由被申请人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申请人受伤后未住院治疗,护理费请求申请人予以放弃,本委予以确认。申请人垫付医药费546.40元,由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被申请人按月给付。申请人主张月平均工资5400元,因被申请人未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且该工资未高于南京市全社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71078元/年标准,故本委予以采信。即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为28782元(5.33个月*5400元/月),被申请人应予以给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满,未到被申请人处继续工作,主动提出与被申请人终止劳动关系,是申请人的权利,本委予以确认。当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被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支付其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人诉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8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申请人因工伤治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所需交通费,本委酌情支持200元。Gg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案由:Gg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医药费546.4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8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8782元、交通费200元,合计112328元。Gg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Gg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仲 裁 员   夏和贵Gg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日Gg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书  记  员   窦淑媛Gg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送达日期案由:Gg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地址:南京市虎踞南路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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