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李华珍

发布时间:2020-06-25 18:00:00 发布者:南京劳动仲裁委 来源:

导读:申请人李华珍与被申请人南京布布食品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本委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委于2019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李华珍及其委托代理人杜磊、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陈维莉及其委

  申请人李华珍与被申请人南京布布食品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本委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委于2019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李华珍及其委托代理人杜磊、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陈维莉及其委托代理人龚福林、潘薇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yvb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向本委提出仲裁请求案由:1、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12月工资2068.1元;2、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10082.3元;3、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3500元;4、被申请人给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5、被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1000元(3500元*6)。事实和理由案由:2018年5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约定申请人工资为每月3500元。申请人每天工作8.5小时且周六需要加班,被申请人未发放加班费。2018年12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强制调岗导致申请人无法正常工作。yvb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申请人辩称,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已经发放了申请人的加班工资。另申请人系自身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被申请人已经给申请人每月500元社会保险补贴。yvb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庭审时,申请人变更诉请为案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12月工资2624元、加班费13634.01元、经济补偿7000元。yvb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当事人围绕仲裁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委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申请人提供的调岗通知、银行交易明细及光盘录音,被申请人无异议。申请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被申请人不认可;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对该证据本委不予确认。申请人提供的证人证言,被申请人不认可;本委认为证人无故未出庭,对该证据本委不予确认。被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入职须知、培训签到表、调岗通知、工资表、考勤表、打卡记录等证据,申请人认可签名系本人所签;上述证据与原件内容一致,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委予以确认。被申请人提供的上班通知函、解除通知函、通知工会函等证据,申请人未收到;上述证据与原件内容一致,对真实性本委予以确认。yvb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委认定事实如下案由:2018年5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从事话务员工作,双方约定申请人每月工资3500元,其中基本工资2500元、社保补贴500元、绩效考核500元。打卡时间为8点30分至18点,其中中午1小时为吃饭和休息时间。申请人工作期间共延时加班68.5小时,周末加班共246.5小时(29*8.5小时)。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当庭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无异议。yvb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委认为,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对申请人工作时间承担举证责任。申请人自认每天工作8.5小时,其中加班0.5小时。2018年12月申请人工作12天,其中非周末工作日9天,周末加班3天(已计算在加班时间中)。双方约定申请人每月工资3500元,其中基本工资2500元、社保补贴500元、绩效考核500元。申请人诉请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12月工资2624元,本委依法支持1034.5元(2500元/21.75*9,加班费另算)。申请人工作期间共延时加班68.5小时,周末加班共246.5小时(29*8.5小时)。申请人诉请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13634.01元,本委依法支持8560元[2500元/21.75/8*(68.5*1.5+246.5*2)]。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当庭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无异议。申请人诉请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7000元,本委依法支持3500元。申请人诉请被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被申请人给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应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本委不予涉理。yvb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经调解不成,本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案由:yvb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12月工资1034.5元、加班费8560元、经济补偿3500元,合计13094.5元;yvb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yvb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人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yvb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此页无正文)yvb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仲 裁 员   李 强yvb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yvb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书  记  员   窦淑媛yvb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送达日期案由:yvb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地址:南京市虎踞南路2-18号
电话:025-81980998
网址:www.law5.org

案件承接律师: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关注我们:
down3.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