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谭灿

发布时间:2020-06-24 18:00:00 发布者:南京劳动仲裁委 来源:

导读:申请人谭灿与被申请人南京金亚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工伤)争议一案,本委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委于2019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徐惠民,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陈万山到庭参加仲

  申请人谭灿与被申请人南京金亚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工伤)争议一案,本委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委于2019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徐惠民,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陈万山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ky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向本委提出仲裁请求案由:被申请人依法支付给申请人医疗费159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184.80元(7个月*7026.40元/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0264元(10个月*7026.40元)、护理费3680元(46天*8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920元(46天*20元/天)、交通费500元,合计169548.80元。事实和理由案由:2017年4月26日,申请人在从事数控机床操作时,不慎被折弯机压伤手指。2018年5月10日,经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8年12月19日,经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10级伤残。因被申请人未按规定支付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本委提起申诉请求。ky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请求事项中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予以认可。认为交通费已报销,本人工资标准达不到7026.40元/月,应当按1890元/月计算,对停工留薪期工资请求的工资标准和期限不认可,申请人受伤后住院46天,病假证明其休息1个月,主张休息10个月没有证明,申请人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580元,申请人受伤后支款40500元,被申请人给其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22555.85元,应当在工伤赔偿款中予以扣除。ky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案由: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病历、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医药费票据、银行工资发放明细清单等。ky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案由:费用报销审批单、借款单、工资单、银行工资发放明细等。ky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当事人围绕仲裁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仲裁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申请人工资计算标准和停工留薪期限与事实不符;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借款单需要核实,被申请人提供的工资银行流水不完整,应当提供每月实际发放的工资凭证,对交通费请求仲裁庭酌情认定。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委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ky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委认定事实如下案由: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未提供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没有给申请人办理并缴纳工伤及各项社会保险费。2017年4月26日,申请人在车间操作作业中,左手不慎被压伤,先后在南京同仁医院住院治疗共46天,医院出院记录及诊断证明共建议休息4个月。2018年5月10日,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为工伤,2018年12月19日,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伤残10级。申请人停工留薪期满,没有到被申请人处继续上班。在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申请人银行工资明细中,相同时间出现两笔工资,申请人未予以说明原因,而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父亲谭某的工资也打在其银行工资卡上,经核对申请人月平均工资为4970元。申请人受伤后共借款11841.73元,被申请人给其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18453.96元。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请求事项中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予以认可。申请人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给付,工伤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已报销。ky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案争议焦点案由:1、申请人本人工资计算标准及停工留薪期工资请求有无事实法律依据?2、被申请人提供的借款单是否与事实相符?ky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委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未依法办理和缴纳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与法律规定不符,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申请人于2017年4月26日因工受伤,经鉴定为伤残10级,该工伤保险待遇,由被申请人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申请人工伤治疗期间所需医疗费,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其请求医疗费1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20元、护理费36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被申请人无异议,本委予以确认。申请人受伤后在医院共住院治疗46天,出院记录和诊断证明建议休息4个月,本委予以确认。申请人在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被申请人按月给付。申请人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在其提供的银行工资明细中,因在同一时间出现两笔工资,与事实不符,本委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凭证对其工资情况予以说明,申请人父亲谭某的工资也打在其银行工资卡上,经核对申请人月平均工资为4970元,本委予以确认。即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为27484元(5.53个月*4970元/月),扣除其已支付的18453.96元,尚欠9030元,被申请人应予以补足。申请人提出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本委予以确认。被申请人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支付其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4790元(7个月*4970元/月),由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工伤治疗期间的交通费,被申请人已给报销,故该交通费请求,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因工伤共借款11841.73元,应予以扣除。ky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经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案由:ky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医疗费1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20元、护理费368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479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9030元,扣除其借款11841.73元,被申请人尚应支付申请人合计81737元;ky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ky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ky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仲 裁 员   夏和贵ky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一九年二月十四日ky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书  记  员   窦淑媛ky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送达日期案由:ky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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