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夏里明

发布时间:2020-06-21 18:00:01 发布者:南京劳动仲裁委 来源:

导读:申请人夏里明与被申请人南京明轮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工伤)争议一案,本委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委于2019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夏里明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明社到庭参加仲裁活动。被申

  申请人夏里明与被申请人南京明轮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工伤)争议一案,本委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委于2019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夏里明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明社到庭参加仲裁活动。被申请人无故未出席,视为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sf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向本委提出仲裁请求案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500元(7*3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9666元、交通费400元,合计79566元。事实和理由案由: 2017年9月30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时受伤。2018年1月11日,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工伤。2018年11月22日,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伤情为伤残10级。sf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委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原件进行了核对。对与原件内容一致的证据,本委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sf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委认定事实如下案由:2017年9月30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时受伤。2018年1月11日,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工伤。2018年11月22日,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伤情为伤残10级。申请人受伤时被申请人已经给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申请人受伤后其就诊医院建议其休息2周。为其看诊的吕某证明其受伤后治疗2月。2018年1月,申请人正常工作。2018年12月30日,申请人单方向被申请人提出了解除双方劳动关系。sf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委认为,本委依法定程序送达了被申请人应诉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无故未出庭,本委视为缺席。申请人受工伤时,被申请人已经给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申请人诉请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属于劳动争议,本委不予涉理。2018年12月30日,申请人单方向被申请人提出了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申请人受伤后经鉴定为伤残10级,申请人诉请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本委依法支持。2017年9月30日,申请人受伤后其就诊医院建议其休息2周。为其看诊的吕某证明其受伤后治疗2月。2018年1月,申请人正常工作。申请人主张其受伤前本人工资为每月3500元,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申请人诉请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9666元,结合申请人伤情,本委酌情支持7000元(3500元*2)。申请人诉请被申请人支付交通费400元,本委酌情支持200元。sf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经调解不成,本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案由:sf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0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22200元;sf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sf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sf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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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 裁 员   李 强sf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sf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书  记  员   窦淑媛sf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送达日期案由:sf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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