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20 18:00:01 发布者:南京劳动仲裁委 来源:
导读:申请人徐长华与被申请人南京岩真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本委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委于2019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徐长华、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章丽吉、吕婷到庭参加
申请人徐长华与被申请人南京岩真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本委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委于2019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徐长华、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章丽吉、吕婷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向本委提出仲裁请求案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赔偿金20707元。事实和理由案由:2017年7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2018年12月,被申请人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与党某打架互殴,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合法合规。
当事人围绕仲裁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委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双方提供的证据有劳动合同书、情况说明(打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工会函、监控视频、银行卡工资明细等。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委认定事实如下案由:2017年7月17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2018年12月5日,申请人工作时和党某发生冲突并互殴,党某先动手。当日被申请人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前申请人月平均工资为4886.47元。
本委认为,2017年7月17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2018年12月5日,申请人工作时和党某发生冲突并互殴。党某系申请人所带徒弟且党某先动手。打架并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的重大损失,亦未对被申请人工作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严重违反被申请人规章制度。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不符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前申请人月平均工资为4886.47元。申请人诉请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20707元,本委依法支持14659.41元(3*4886.47元)。
经调解不成,本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案由:
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赔偿金14659.4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 裁 员 李 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窦淑媛
送达日期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