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周宁

发布时间:2020-05-20 18:00:08 发布者:南京劳动仲裁委 来源:

导读:申请人周某诉被申请人南京金墙建筑节能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申请人周某、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月及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唐国芬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

  申请人周某诉被申请人南京金墙建筑节能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申请人周某、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月及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唐国芬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yP9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周某诉称案由:申请人于2017年2月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工作,任检测员一职至2018年3月。申请人于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被申请人外派至单位承接的广西土地确权项目,单位承诺在项目工作期间除基本工资外,另会发放100元每天的外出补贴与年终绩效。但2017年度的绩效工资单位以项目亏损,资金紧张为由,拖欠不发。2017年度的绩效具体金额在2018年2月7日已由项目负责人与单位总经理共同制定打印出来并签字,为15600元整。后于2018年4月2日被申请人支付了5200元,余下的10400元至今仍没有向申请人结清,故申请仲裁。请求事项案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7年广西土地确权项目绩效10400元。yP9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申请人南京金墙建筑节能检测有限公司辩称案由:我方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认可,也不予答辩。yP9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委查明,申请人于2017年2月15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岗位为检测员。双方约定,申请人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2300元/月+补贴100元/天+绩效。2018年2月7日,被申请人处的总经理娄康批准了一份《2017年广西土地确权项目绩效》,其中申请人的“实发金额”为15600元,制表“尹桂平”,审核“周兆”。2018年2月28日,被申请人的总经理娄康和申请人的交谈中,承认“奖金部分,周兆和老尹已经有个标准……他们制定的这些标准我都是尊重他们的……只是说推迟发的问题……不存在不发的问题”。2018年3月12日,申请人离职。2018年4月2日,“周兆”发放申请人绩效工资5200元。2019年1月29日申请人向本委提起书面仲裁申请,要求案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7年广西土地确权项目绩效10400元。本委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受理。yP9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绩效明细表、社保缴费证明、2018年2月28日录音,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为证。yP9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委认为,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绩效明细表和录音,证明其存在15600元的绩效。被申请人主张其未收到过该绩效明细表。但在案件审理及庭审过程中,被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此绩效不存在。因此,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因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5200元绩效工资。故本委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绩效104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yP9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案由:yP9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绩效10400元。yP9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yP9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仲 裁 员 施 珺yP9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一九 年 三 月 十九 日yP9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书 记 员 金 艳yP9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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