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徐善芳

发布时间:2020-05-19 18:00:08 发布者:南京劳动仲裁委 来源:

导读: 申请人徐某诉被申请人南京旭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申请人徐某、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卞锐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徐某诉称案由: 2017

  申请人徐某诉被申请人南京旭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申请人徐某、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卞锐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rj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徐某诉称案由: 2017年5月20日至2018年11月期间加班总计天数为86天,调休6.5天,剩余79.5天,其中67.5天为双休日加班,12天为节假日加班。双休日工资应为31023元,节假日工资应为8272.8元,已发放加班工资17811.67元,剩余21484.13元未发放。请求事项案由:支付2017年5月至2018年11月双休日加班工资31023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272.8元。rrj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申请人南京旭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案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1、申请人在公司以来从事的是企业基础业务部总经理,属于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了申请人是管理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并且劳动报酬按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的计算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加班工资不予支持。2、由于申请人在公司从事高管工作,其部门员工的考勤是由申请人制作的。基于申请人是高管,公司在2018年8月之前就没有对申请人进行考勤,后来为了方便管理,进行了一些登记,但是不做为工资计算的依据。公司的考评制度也是申请人参与制作。rrj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委查明,申请人于2017年5月1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7年5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在管理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基本工资为每月2900元”,“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休息日为2天”。申请人每月实际工资数额为5450元/月。2018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为由,终止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2019年2月27日申请人向本委提起书面仲裁申请,本委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受理。rrj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终止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书、员工工资定级表、述职报告、人员免职决定,庭审笔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rrj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委认为,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5月至2018年11月双休日加班工资31023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272.8元,申请人应当提出初步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单位工作期间存在上述加班的事实,且被申请人单位也已向申请人支付过加班工资。故本委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5月至2018年11月双休日加班工资31023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272.8元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rrj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经调解无效。本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案由:rrj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rrj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rj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rj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仲 裁 员 王 巍rrj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rrj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书 记 员 毛 青rrj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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