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石宁华

发布时间:2020-05-17 18:00:08 发布者:南京劳动仲裁委 来源:

导读:申请人石某诉被申请人南京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申请人石某、委托代理人范丽娟,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史承金、周俊飞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

  申请人石某诉被申请人南京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申请人石某、委托代理人范丽娟,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史承金、周俊飞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VT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石某诉称案由:申请人于2016年4月6日入职,2017年12月23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为工伤九级。请求事项案由: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687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50000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7年12月23日至2018年9月7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23709元。VT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申请人南京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案由:申请人石某于2016年4月11日入职,2017年12月23日上午7点10分左右因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随后单位积极配合申请人后续治疗。事故发生后,单位及时申请工伤延期,并积极为申请人申请工伤事宜。申请人出院以后,一直不给材料,导致申请工伤一事一直被延误。最后在2018年9月14日才提交材料。鉴定结果下来以后,单位一直要求申请人本人配合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人因个人原因,一直不提供材料。在对方交通事故案件受理完成以后,才提交材料给我单位,随后单位积极提交申请人伤残鉴定材料。自申请人受伤以来,单位严格按照法规和规章制定处理,积极配合。这期间员工的社保一直由单位缴纳到2019年4月3日申请人个人提出辞职的当日。关于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1、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由社保基金出,和我司没有直接关联。2、关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由社保基金出,和我司没有直接关联。3、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事(15000元),单位已和申请人协商好,后因申请人本人其他要求,导致前期协商出现问题,故而没有发放。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一直没有说不发。因申请人是本人提出离职,参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第103号令第二十八条,员工离退休不足3年,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为金额的40%,金额为6000元。4、关于申请人提出的2017年12月23日至2019年9月7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因员工已经向交通事故赔偿中获得了工资,单位不能重复给付。申请人自受伤以来,一直没有办理请假流程,根据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其行为严重违纪,属于旷工。在没有旷工的情况下,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2017年12月23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工资为14012元。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7日期间的工资为2672元,合计16684元。申请人自入职以来,只工作1年8个月余,发生交通事故后,单位遵纪守法,积极处理事情。申请人在2018年9月以后不予提供医院出具的假条,就社保一事和单位协商提出社保个人部分和单位部分都由自己缴纳现金,在缴了2个月以后,就一直拖着说下月补缴,下个月补。直到交通事故判决得到赔偿后,申请人改口说不予缴纳。单位一直为员工交到4月3日申请人提出辞职当日终止社保缴纳。申请人自受伤以后,一直不来上班,也不办理书面请假流程。其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按照规章制度按照旷工处理。这期间单位损失严重,自2018年2月至2018年9月,申请人社保个人承担部分未2546.45元,2018年10月,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员工申请人个人和单位社保金额为6210元,合计8756.25元。单位主张申请人放弃该部分的金额。申请人闯红灯导致的交通事故,自己的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单位因申请人个人的违法行为导致申请人的岗位重新招人顶岗,给单位造成了直接损失,理应这部分损失也应由和申请人承担相应部分的损失。VT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委查明,申请人于2016年4月11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案由: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由: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甲方安排乙方在物业管理岗位从事物业服务工作乙方的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2017年12月23日,申请人&上班途中发生本人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致伤。2018年11月7月,南京市秦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一份《认定工伤认定书》案由:&石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2019年3月5日,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了一份《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宁劳鉴通字【2019】0136号)案由:被鉴定人石某经本委鉴定,致残程度鉴定为伤残玖级;评定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无护理依赖。2019年4月3日,申请人&因个人原因离职。2017年12月23日至2018年9月7日,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20680.08元(2444.52元/月÷21.75天×10天+2444.52元/月×8个月),被申请人已支付1200元,还应支付19480.08元。2019年4月15日申请人向本委提起书面仲裁申请,要求案由: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687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50000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7年12月23日至2018年9月7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23709元。本委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受理。VT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账户交易明细、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被申请人提交的辞职,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为证。VT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委认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案由:九级2.5万元。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案由: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本案中,因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距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因此,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40%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故本委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本委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687元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的请求均不予支持。VT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工资标准,且被申请人未提交有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因此,本委认为以申请人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其工资标准更为合适。申请人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444.52元,被申请人应按照此标准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故本委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12月23日至2018年9月7日停工留薪期工资19480.08元的请求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VT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经调解无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案由:VT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000元。VT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7年12月23日至2018年9月7日停工留薪期工资19480.08元。VT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VT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VT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仲 裁 员 施 珺VT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一九年五月十七日VT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书 记 员 王 翔VT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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