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叶某

发布时间:2020-05-15 18:00:08 发布者:南京劳动仲裁委 来源:

导读:申请人叶某诉被申请人南京市太平商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申请人叶某、委托代理人巫肇胜,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郑馨、陈薇薇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叶

  申请人叶某诉被申请人南京市太平商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申请人叶某、委托代理人巫肇胜,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郑馨、陈薇薇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D3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叶某诉称案由:申请人于1997年10月1日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工作,2006年10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前身南京市太平商场签订《改革企业职工劳动合同书》,鉴证机构为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约定自2006年10月7日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2019年2月3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落款时间为2019年1月29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9年3月19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落款时间为2019年3月1日的《关于与叶某同志终止或解除劳动的决定书》。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领导协商,均予以拒绝。被申请人擅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申请仲裁,请依法裁决。请求事项案由: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5425.63元(前一年月平均工资4617.03元*12.5*2)。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2月工资2747.98元;2019年3月份工资2747.98元,共计5495.96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6年原单位改革时应计发的经济补偿(或生活补助费)25220元。xD3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申请人南京市太平商场有限公司辩称案由:1、因受市场等因素的重大影响,企业目前经营十分困难,连续亏损,举步维艰,部分岗位人浮于事,人数严重超编制预算。不得已,我单位于今年1月,对所有岗位进行梳理整合,因申请人所在的收银员岗位由原来的27人缩减为11人。经公司各级领导商议,工会批准,我单位于2019年1月29日向申请人发放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按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及一个月待通知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综上所述,我单位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一说。2、申请人1997年10月进入我单位工作,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我单位于2019年2月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足额支付其经济补偿金73511元(包含2016.10-2019.2补偿金3577*12.5=44713元,额外一个月待通知金3577元,改制备付金25220元)。同时,申请人2月3日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后,已离开工作岗位,不再上班。因此不应再支付2月、3月工资。xD3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委查明,申请人于1997年10月1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工作岗位为收银员。2006年10月5日,申请人与南京市太平商场签订了一份《改革企业职工劳动合同书》,约定案由:“无固定期限案由:自06年10月7日起”;“2006年原单位改革时,应计发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25220元”。2019年1月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案由:“叶某同志案由:因受市场等因素的重大影响,企业经营状况不佳,经营困难,举步维艰,部分岗位人数严重超编制预算。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请于2019年元月31日前到门店行政人事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现提前一个月告知。2019年2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期间2月份工资正常发放。”申请人于2019年2月3日签收该份通知。2019年3月1日,被申请人又向申请人邮寄了一份《关于与叶某同志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书》案由:“叶某同志,于1997年10月1日进入本单位。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由2006年10月7日至无固定期限。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第三款,自2019年3月1日起与叶某同志解除劳动合同。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于2019年3月19日签收此决定书。2018年1月至12月,申请人的平均工资为3577元/月。2019年4月9日申请人向本委提起书面仲裁申请,要求案由: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5425.63元(前一年月平均工资4617.03元*12.5*2)。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2月工资2747.98元;2019年3月份工资2747.98元,共计5495.96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6年原单位改革时应计发的经济补偿(或生活补助费)25220元。本委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受理。xD3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改革企业职工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关于与叶某同志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书及邮寄流程、银行流水,被申请人提交的叶某近一年收入明细,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为证。xD3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委认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被申请人主张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但其未提交与劳动者协商的证据,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没有协商的过程,该解除行为即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流程。因此,被申请人的解除行为违法,其应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两倍。经济补偿的标准为案由: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自2006年10月起,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工作时间为十二年零五个月,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二十五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故本委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9425元的请求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xD3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2019年3月,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申请人要求此期间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故本委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2月工资2747.98元的请求予以支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3月工资2747.98元的请求不予支持。xD3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改制时应计发的经济补偿,被申请人应予支付。故本委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06年原单位改革时的经济补偿2522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xD3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案由:xD3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9425元。xD3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2月工资2747.98元。xD3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06年原单位改革时的经济补偿25220元。xD3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四、对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不予支持。xD3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xD3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xD3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仲 裁 员 施 珺xD3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xD3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书 记 员 王 翔xD3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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