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左瑾茹

发布时间:2020-05-02 18:00:11 发布者:南京劳动仲裁委 来源:

导读:申请人左某与被申请人南京珏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月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被申请人南京珏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委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通知

 申请人左某与被申请人南京珏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月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被申请人南京珏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委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通知后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左某诉称案由:申请人于2017年12月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为咨询,月平均工资为5464.15元。自2018年8月21日起被申请人因运营问题无法正常运行,导致申请人无法正常上班。申请人要求案由:1、支付2018年8月、2018年9月工资10928.3元。2、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64.15元。 被申请人南京珏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证据。7v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左某于2017年12月4日入职南京珏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咨询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12月4日至2020年12月4日。申请人的工资组成为底薪4000元+提成,提成按招生业绩计算。2018年8月20日,因被申请人被举报诈骗停止营业,申请人被派出所带走。2018年9月27日申请人离开派出所后到被申请人处协商工作安排,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签署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材料,但是拒绝结算工资,申请人未签字,之后多次联系被申请人未果。申请人于2018年12月4日提起仲裁请求,本委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7v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社保缴费清单、银行流水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当庭陈述为证。7v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委认为,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的工资明细、考勤记录属于由单位掌握和管理的证据,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故本委对申请人陈述的工资组成和工作时间均予以采信。另由于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2018年8月、9月的业绩情况,亦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20日因被举报诈骗而被派出所关停,申请人也因此被关进派出所,直至2018年9月27日双方就工作协商未果,申请人离职。在此期间被申请人并非因申请人原因歇业,应当视同申请人提供了正常劳动,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18年8月、9月的基本工资共8000元,对申请人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7v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P>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为案由:按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申请人2017年12月4日入职,2018年9月27日离职,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未满一年,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4971.32元,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一个月工资4971.32元作为经济补偿,对申请人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7v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委向被申请人依法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书面证据材料,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暂行规则》第四条、第五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等规定,缺席裁决如下案由:7v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8月、9月工资8000元。7v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4971.32元。7v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该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7v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7v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仲 裁 员 金 明7v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〇一九 年 一 月 十七 日7v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书 记 员 王 莉 帆7v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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