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社会保险工伤争议仲裁裁决书-张宁俊

发布时间:2020-05-01 18:00:12 发布者:南京劳动仲裁委 来源:

导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社会保险(工伤)争议一案,本委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委于2018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丁正东,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章祥,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社会保险(工伤)争议一案,本委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委于2018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丁正东,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章祥,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aP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向本委提出仲裁请求案由: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11月27日解除;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000元(9个月*5000元/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鉴定检查费125元、经济补偿金7500元(5000元/月*1.5个月),合计127625元。事实和理由案由: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自动化设备维修工作,月工资为5000元,被申请人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10月13日,申请人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8年4月10日,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2018年11月22日,经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9级伤残。因被申请人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签订劳动合同后没给其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未与其续签,故申请人单方书面提出自2018年11月27日起,解除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本委提起申诉请求。aP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申请人辩称,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应与南京熊猫电子装备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为临时兼职,发生工伤也不在正常工作时间,不应认定为工伤,故此工伤责任不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aP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案由: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出院记录、银行对账单、门诊收费票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顺丰快件查询记录。aP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案由:社保缴费凭证、应聘人员登记表、聘用合同。aP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当事人围绕仲裁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上证据,仲裁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其目的;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其签字需要核对,认为该社保缴费凭证也不能否认其劳动关系,申请人并不属于临时用工和兼职聘用,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其目的。aP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委认定事实如下案由: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设备维修工程师岗位工作,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双方约定,期限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该聘用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申请人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月工资为5000元。2017年10月13日,申请人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申请人受伤后,于2017年10月16日到南京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11月12日出院,住院27天。2018年4月10日,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2018年11月22日,经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9级伤残,其鉴定检查费125元由申请人垫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满,没有到被申请人处上班。2018年11月26日,申请人书面提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其理由为因被申请人未给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到期后也未续签。故申请人单方书面提出自2018年11月27日起,解除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申请人主张的相关费用,被申请人没有给付。aP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案争议焦点案由: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应否支付其相关的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aP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委认为,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设备维修工程师岗位工作,2017年7月18日,申请人在应聘人员登记表中,将其与原用人单位南京熊猫电子装备有限公司之间保留劳动关系不在岗的情况如实填写,履行了告知义务。2017年7月20日,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签订了聘用合同,该聘用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故被申请人自用工之日起,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其聘用合同文本双方应当各执一份,并依法履行。对该聘用合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以及免除其法定责任、排除申请人权利的,应属无效条款。2017年10月13日,申请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伤残9级。该工伤保险待遇,由被申请人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满,没有到被申请人处继续工作。2018年11月26日,申请人单方书面提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当月27日被申请人签收,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本委予以确认。当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被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支付其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及鉴定检查费12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申请人主张其经济补偿的理由为被申请人未给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到期后也未续签,该理由与法律规定的情形不符,故申请人经济补偿请求,本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案由:aP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南京高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张宁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鉴定检查费125元,合计人民币120125元。aP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对申请人张宁俊的其他申诉请求不予支持。aP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aP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aP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仲 裁 员 夏和贵aP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一九年一月七日aP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书 记 员 窦淑媛aP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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