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赔偿法》第9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的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上述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确立了我国行政赔偿诉讼中的行政先行处理原则。就是说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之前,必须先向由行政赔偿义务的机关要求赔偿,由这个行政机关进行处理。只有在这个机关对受害人的请求不予受理,或者经过法定的期间不进行处理,或者虽然进行了处理但是请求人对处理结果有导言的时候,受害人才能通过向法院起诉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受害人可以单独向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或者在行政复议中一并要求行政赔偿,而只有经过了这两个程序中的一个,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