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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总站 河北法律网  本站 www.law5.org   编辑:王见龙 咨询聘请律师:13785161299  王律师
从长沙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获悉,从今年1月1日起,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已分别上调。长沙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局长喻其林介绍,为保障企业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从2004年以来,长沙市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连续四年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了调整,大大提高了工伤职工的长期待遇水平。

   据了解,今年调整伤残津贴的范围、标准是:2007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已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今年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范围、标准是:2007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40元。

    1至4级工伤人员退出工作岗位、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可以享受伤残津贴;5至6级工伤人员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放伤残津贴。所有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和7至10级工伤人员不享受伤残津贴。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符合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直系亲属,可以按规定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不符合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哪里调整支付?据介绍,调整前由市工伤保险局发放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市工伤保险局调整支付;调整前由用人单位发放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用人单位调整支付。

[日期:2008-06-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录入:admin  阅读: 次 【 推荐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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