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在刑事诉讼中,对人民法院因错误判决而给公民造成的损失,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如果人民法院判决错误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国家则一般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这是司法赔偿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区别之一。《国家赔偿法》也没有规定国家对民事、行政诉讼中的错误判决承担责任。 国家之所以不对民事、行政诉讼中对错判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是因为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产生错误判决以后,法律规定了其他的救济途径: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法院错误判决并执行,给当事人的财产造成损失,那么可以通过执行回转的方式来弥补和挽救当事人的损失。例如《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执行完毕以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和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通过这样的规定,当事人受到的损失就可以得到弥补,所以国家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有些错误的判决是无法执行回转,或者是无法全部执行回转,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法院作出了错误的判决并且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这时的救济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原来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中行政机关胜诉,但是在当事人提起再审的审判监督程序中,行政机关又败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则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情况是,在原来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中被告行政机关败诉,但是在再审中又判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效,而当事人也并不会遭受什么损失,所以国家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