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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赔偿的行政机关是哪一机关?

总站 河北法律网  本站 www.law5.org   编辑:王见龙 咨询聘请律师:13785161299  王律师
   某村民王某收购了生猪25头,和国税所交纳定期定额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52元,向地税所交纳定期定额生猪屠宰税100元,并且办理了动物检疫证(有效期两天)及车辆消毒手续。半路上因车坏了,修车耽误一段时间,致使1头生猪因受热将互,王某于是就近将其屠宰后销售。车修好后在邻乡被工作人员拦查,王某当场出示了有关手续。但其中地税局工作人员认定王某应交纳税款为960元,应补交860元,动检站工作人员认定王某所持标据与证物不符合且证明过期,应重新检疫。两工作人员均未出示身份证明。王某说明理由,据理力争,工作人员仍然不予放行,导致生猪接二连三的死亡。王某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两被告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赔偿由此造成生猪死亡的经济损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的工作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即拦查原告车辆属违法行为,后又将车辆及生猪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予以查扣,属滥用职权的行为,应该予以撤销。该违法行政行为给王某造成了损失7766元,两被告应当根据自己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其中县地税局赔偿6213元,县动检站赔偿1553元。
    《国家赔偿法》第7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单独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由该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这是确认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一般情况;而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这几个行政机关都是赔偿义务人,都有负责赔偿的义务。在共同赔偿的情况下,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应当负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及观众的任何一个赔偿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以赔偿,然后要求其他行政机关负担相应的赔偿费用。另外,如果两个以上不同的行政机关分别先后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其中一个机关的违法行为是在另一个机关的决定的基础上作出的,这两个连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也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因此在本案中,王某的损失是县地税局和县动检站共同的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二者应当成为共同的赔偿义务人,对王某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作出的赔偿判决是正确的。
[日期:2008-06-26] 来源:  作者: [字体: ] 录入:admin  阅读: 次 【 推荐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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