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第7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单独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由该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这是确认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一般情况;而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这几个行政机关都是赔偿义务人,都有负责赔偿的义务。在共同赔偿的情况下,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应当负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及观众的任何一个赔偿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以赔偿,然后要求其他行政机关负担相应的赔偿费用。另外,如果两个以上不同的行政机关分别先后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其中一个机关的违法行为是在另一个机关的决定的基础上作出的,这两个连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也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因此在本案中,王某的损失是县地税局和县动检站共同的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二者应当成为共同的赔偿义务人,对王某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作出的赔偿判决是正确的。
根据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单独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由该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这是确认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一般情况;而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这几个行政机关都是赔偿义务人,都有负责赔偿的义务。在共同赔偿的情况下,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应当负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及观众的任何一个赔偿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以赔偿,然后要求其他行政机关负担相应的赔偿费用。另外,如果两个以上不同的行政机关分别先后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其中一个机关的违法行为是在另一个机关的决定的基础上作出的,这两个连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也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因此在本案中,王某的损失是县地税局和县动检站共同的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二者应当成为共同的赔偿义务人,对王某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作出的赔偿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