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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哪些行为不会引起国家赔偿?

总站 河北法律网  本站 www.law5.org   编辑:王见龙 咨询聘请律师:13785161299  王律师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只有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造成损害才会引起国家赔偿。其对某些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发生的损害不负国家赔偿的责任,这些情形就是《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时,该行为在法律上的主体不是行政机关,更不是国家,而是公务员本人。当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机关职权的时候,他是以公务员的身份进行某种行为,对于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而当他以普通公民的身份进行某种行为的时候,其所造成的损害只能以普通的民法法律关系加以高速而不能由国家替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是造成公民、法人损害的原因很多,如果完全由于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国家应负责赔偿,但如果损害是因受害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其后果也应当由本人承担。当然,受害人自己导致的损害,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才不由国家赔偿:一是受害人故意;二是损害必须完全是受害人自己的故意行为所致,如果损害是部分由受害人过错所致,部分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致,则国家应给予部分赔偿。
    至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中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法律,即狭义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在内。从法律理论上讲,有以下几个方面: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三人过错,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导致行政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第三人负责,而不是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因为国家赔偿的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而不是增加受害人的收益,因此对于通过如公费医疗、保险等途径获得补偿的,国家也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08-06-26] 来源:  作者: [字体: ] 录入:admin  阅读: 次 【 推荐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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