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的规定,对于以下几种行政机关违法侵犯公民健康权的行为可以提起国家赔偿: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份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份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份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案例1 黄某系某派出所副所长,一日因无聊在派出所的大院里练习枪法。该所所长发现以后予以制止,但是黄某不以为然,认为自己小心一点不会出事的,然后继续练习枪法。该所辖区内的刘某由于搬家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在刘某路过派出所大院的时候被黄某手枪打到石头上的子弹反弹击中腿部。刘某因此花去医药费共8800多元,并住院1个多月,对工作和生活造成了巨大的损害。为此,刘某向派出所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
根据有关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逮捕、拘留、押解人犯和值勤、巡逻、处理治安案件的时候可以使用警械,但必须符合使用武器和警械的条件,使用武器与警械的时间与种类必须与被管理对象的行为程度相适应。在本案中,黄某由于无聊而在派出所练习枪法的做法属于明显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行为。对于其对张某造成的损害,派出所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当然派出所可以向黄某进行追偿。
案例2 某县公安局接到110报警,称在该县某乡的储蓄所发生抢劫案件。为此,该公安局迅速派出10多我干警分乘三辆警车赶赴现场。由于情况比较紧急,为了及时的赶到现场,一辆警车中的干警赵某加大油门,将车的行使速度提升到每小时140多公里。在车辆路过一集市附近的时候将一名射闪不及的村民刘某挂倒在地,并滚出10多米远,造成其3根肋骨骨折,脸部大面积淤伤,并花去10000多元的医药费。为此,刘某向该县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的请求。
案例2 某县公安局接到110报警,称在该县某乡的储蓄所发生抢劫案件。为此,该公安局迅速派出10多我干警分乘三辆警车赶赴现场。由于情况比较紧急,为了及时的赶到现场,一辆警车中的干警赵某加大油门,将车的行使速度提升到每小时140多公里。在车辆路过一集市附近的时候将一名射闪不及的村民刘某挂倒在地,并滚出10多米远,造成其3根肋骨骨折,脸部大面积淤伤,并花去10000多元的医药费。为此,刘某向该县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的请求。
在本案中,公安干警赵某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违法交通规则,超速行使,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给公民张某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属于“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对此,该县公安局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赔偿张某的医疗费用和因此造成的误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