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都是国家赔偿的一种,它们在许多方面是一致的,如赔偿损害的范围、计算的标准、赔偿主体等,但行政赔偿又区别于司法赔偿而有自身的特点:
(一)实施侵权的主体纱同。行政赔偿中侵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及其公务人员等;而司法赔偿中实施侵权的主体是履行司法职能3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审判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等。
(二)实施侵权的时间不同。行政赔偿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导致的侵权;而司法赔偿则针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中的违法侵权行为。
(三)追偿的条件不同。行政赔偿条件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司法赔偿追偿的条件范围比较小,只在《国家赔偿法》第24条中具体规定了三个司法赔偿追偿的条件。另外,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的赔偿程序上还有很大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