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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有什么特点?

总站 河北法律网  本站 www.law5.org   编辑:王见龙 咨询聘请律师:13785161299  王律师
 
    与其他形式的赔偿相比,国家赔偿有以下五方面的特点:
    第一,国家赔偿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所引起。也就是说,国家赔偿的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引起国家赔偿的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但不包括立法机关。
    第二,国家赔偿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所引起。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行为,如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等所造成的损害,不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内。
    第三,国家赔偿是由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引起。它强调行为的违法性,行为是否违法是决定国家赔偿的重要标准。
    第四,国家赔偿是由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所引起。并不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就会引起赔偿,只有当这种行为造成某种损害时,国家才有必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国家赔偿是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由国家予以赔偿的。这是因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是以国家的名义,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实施各种活动。因此,其行为的结果,最终应归属于国家。
[日期:2008-06-26] 来源:  作者: [字体: ] 录入:admin  阅读: 次 【 推荐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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