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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间玩耍时的失明惨剧由谁负担?学校有无过错?

总站 河北法律网  本站 www.law5.org   编辑:王见龙 咨询聘请律师:13785161299  王律师
  6月20日下午课间休息时,某小学二年级学生万某在上厕所途中,看到走廊过道的乒乓台上新安放了一只刚油过漆的大橱,大橱底部与乒乓台面间有一约3厘米的缝隙,同年级学生张某觉得好玩,就用一根三合板条在缝隙中来回抽动。万某劝阻张某不要这样玩耍,说:三合板会把乒乓台的油漆刮掉的,张某说:“好,那我就不玩了。”看到张某没打算离开,万某就弯下腰将眼睛贴近乒乓求台面看张某是否还在抽动时,谁知张某又抽动了一下,将板条插入万某右眼。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还是酿成了万某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的惨剧。
   【解答】  一、学校只对因其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与教师、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负有一定的职责与义务,如果由于过错未能正确履行这些职责和义务而发生学生伤害的,对此种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与过错责任相应的责任。
    二、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7条至第35条的相关规定,如果学校已按规定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但由于学校以外的个人或组织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则应当由行为人对伤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对此不需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如果学生伤害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原因造成的,原则上也不承担民事责任,但为求公平,学校也可分担部分民事责任。
    三、在本案中,由于学生张某的过失行为导致学生万某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的惨剧。这一责任不应由学校承担,而应由行为人张某的父母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成年人来说,其应对本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未成年人不同,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的损害,行为人本人不承担责任,而由他们的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依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为其监护人。如果父母已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则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人或其居住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担任他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益,是对被监护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日期:2008-06-27] 来源:  作者: [字体: ] 录入:admin  阅读: 次 【 推荐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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