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某重点中学发生了一件学生在校突发重疾而休学的事件。初二学生杨某是个身体素质较好的男孩,他有短跑特长,所以在学校田径会上,他就理所当然地代表班级参加了100米赛跑。比赛开始了,做好准备活动的杨某,站倒了起跑线上,几个同学守在终点想迎接这个肯定拿第一的伙伴,枪响后,杨某一马当先冲出去,眼看倒终点,第一到手了,却突见杨某摇晃了几下倒在了地上,校医马上过来检查,发现问题严重,急送医院,诊断为急性心肌炎,需住院治疗,又询问其家长,他们说儿子早上起来还好好的,没有一点征兆,却得了这么个大病。后来因误课太多,杨某休学一年。家长认为子女是在校期间参加运动会发作疾病的,学校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学校则坚持认为学生的父母都不知道学生的身体状况,有无疾病,学校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解答】 一、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学生参加一些有益的社会活动,增加学生的体质,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性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二、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对学生杨某在赛跑运动中受到伤害的后果不负过错赔偿责任。但是,本案并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因为学校(及其所在班级)并不知道也不可能预见到其会在运动重突发急性心肌炎,根据一个常人的推断,身体健康又有短跑特长的学生杨某代表班级参加田径运动会并无不妥。只有在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而未给予相应注意,仍要求学生参加其不易从事的活动从而导致学生人身伤亡的,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而本案不属于这种情形,故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也就不负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三、本案属于学校意外事故。根据我国有关教育行政规章的具体规定,所谓学校意外事故,是指由不可预料、不可避免的情形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能够导致学校意外事故发生的因素有多种,其中就包括“学生突发事先并无明显征兆的疾病”的情形。本案正是属于这种情形。学生杨某平时身体健康,并有短跑的特长,而且无论是学校还是其本人,并无发现有明显的病兆。因此,由其代表其所在班级参加田径赛跑就成了理所当然的事了,但意外就发生在100米赛跑的过程中,经医生诊断为急性心肌炎,从而产生了医疗费和延误学业的后果。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学校不负赔偿的过错责任,对这一后果主要应当由学生杨某的监护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