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0月的一个晚上,某师范学院东区郊外一个工地在开山爆石时,爆溅的碎石飞入校内砸伤学生多名。其中11名受伤学生留校观察,幸无生命危险。当晚6时30分左右,住宿于朝师东区学生宿舍楼4撞的学生听到一声巨响,许多碎石如雨点般向该宿舍楼飞射过来。碎石穿过窗台,玻璃窗,有的甚至射入墙体,砸向宿舍里的学生。改 宿舍楼3至8层的多间学生宿舍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4撞3露的学生宿舍里面一片狼藉,316房的阳台被砸开一个口子,317房卫生间的玻璃窗也被飞石击碎。
【解答】 一、桥东工程队侵权。一般情况下,依据侵权行为法的构成要件不同,可以将侵权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也称“普通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也称为“特种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他承担责任与否不与自身是否过错有关,因而适用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负的民事责任的行为。本案中,桥东工程队在某师范学院郊外的一个工地上爆石使学院内的学生受伤是特殊侵权行为,因为桥东工程队的爆石行为并非故意要使校内的学生受到伤害,在主观上这是没有过错的,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某示范学院的10多名学生所受的伤害确与桥东工程队在郊外开山爆石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是由于爆溅的碎石飞入了学校里面造成了在校学生的伤害,并且使学校的财产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坏,故桥东工程队应承担赔偿的责任。
二、民事责任由桥东工程队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的开山爆石行为就属于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的行为,这种作业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主观上或行为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绝对责任。正如前面所评析的一样,桥东工程队应对这起事故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本案中,由于公安机关已经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桥东工程队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等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对于学生的伤害及学校的财产损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可以一并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理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要求施工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也就是举证责任的倒置。它是指负有举证后果责任的原告,提供证据有困难,依法由对方当事人被告提供证据负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责任。在本案中,如果桥东工程队的不能举证,则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学校在这起民事侵权事件中也同学生一样是被侵权人,学校的校舍、建筑、窗户、玻璃等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因此学校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施工单位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