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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被雷击,学校如何处理?

总站 河北法律网  本站 www.law5.org   编辑:王见龙 咨询聘请律师:13785161299  王律师
 某市某中学是所历史悠久的老校,学校围山而建,操场边生长着几棵茂盛而粗大的老树,晚上师生们就在这里打球,散步。这年夏天,雨水特别多,不时地闪电打雷。一天傍晚,大家正在操场上玩得高兴,乌云突然涌来,一会儿就下起大雨,大部分人都跑回去了,但是有4个学生在雨中高兴地叫着跑着玩得更起劲了,其中一个学生还戴上一顶斗笠。这时一声震耳欲聋的雷响,只见一个火球在操场上滚动,避雨的人们猛然见操场上的4个人突然都倒在了地上,雷声一过,人们赶紧跑向操场,将4个学生迅速送往医院,3位学生脱离了危险,其中一个学生已经死亡,原来他用的系斗笠的绳子竟是导电及强的铜线,不幸被雷击中死亡。
    【解答】  在本案中由于雷击而致三名学生受伤一名学生死亡的惨剧,纯属天灾,与校方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学校也无需因此承担任何责任。其理由有二:一是该事故系雷击所致,这是无法预知和防范的,况且作为一名中学生,应当知道雷雨天可能会遭到雷击,且铜线是导电体,手持导电体在雷雨天里是非常危险的;二是事故发生的时间,非在上课或课间休息之时,因而不属于前面所介绍的学校意外事故,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一种单纯的不可抗力事件,学校不会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不可抗力是人力所不能抗拒的力量,它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雷电、台风、洪水、海啸等)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不可抗力,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它在各国法律中都是免责事由,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可抗力将导致当事人的完全免责。
    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当事人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不可抗力导致免责必须是不可抗力成为损害的唯一原因。换言之,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不能产生任何作用。因此,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应当查清不可抗力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并确定当事人的活动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条件下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作用,如果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或者在不可抗力造成损害以后,因当事人的过错致损害扩大,则当事人应负一定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学校在学生遭到雷击后,迅速将四名受伤的学生送往了医院,并没有造成医疗上的迟疑,因此学生遭到雷击死亡完全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没有其他任何人为因素,因此学校不用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日期:2008-06-27] 来源:  作者: [字体: ] 录入:admin  阅读: 次 【 推荐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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