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上课铃刚刚响过,初中二年级一班的同学们纷纷跑进实验楼,物理实验课是学生们普遍感兴趣的课。这节课的实验内容是电能、磁能的转变,需要1号干电池。当物理教师来到实验室才发现有5名同学(包括曹某在内)没有实验用的干电池。于是,老师就让曹某去校门口的某商店购买了10节一号干电池。物理教师讲了实验内容以及具体的实验操作规程后,学生们便动起手来。曹某和其他同学一样,认真的将刚刚买来的1号电池装在实验器材的电池舱里,并按照老师讲述的操作规程认真的检查了每一个元件及线路,当他认为整个实验装置已安装无误时,便轻轻地按下电源开关。就在曹某按下电源开关的一瞬间,只听“砰、砰”两声巨响,电池舱里的两个1号电池发生爆炸,一块电池碎片击中曹某的左眼。经治疗,左眼只恢复到0.3的视力。
【解答】 一、主要责任承担者。本案中发生的事故属于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简称“产品责任”。具体来说,“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民事责任。虽然,这起事故发生在学校中,但其并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因而学校对于事故的发生,并不承担民事责任。就本事故的性质来看,应当属于在学校内发生的第三方责任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第三方责任事故是指由学校以外的个人或组织的故意、过失或疏忽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所以应由造成事故的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本案中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应是电池的生产者,电池的销售者与生产者一起负连带责任。
二、学校虽然对于本案的事故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在未确认生产厂家前,仍由其负赔偿责任,只是其后他可有追偿权。本案中,责任主体应为电池生产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若产品生产者不明确,可以产品销售者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