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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在男生宿舍洗澡中毒责任谁负?

总站 河北法律网  本站 www.law5.org   编辑:王见龙 咨询聘请律师:13785161299  王律师
   2001年11月16日(周六)凌晨,广州某旅游学校女生陈某(化名)在男生宿舍洗澡时发生一氧化碳中毒,目前虽已脱离危险,但仍需留院治疗。究竟应由谁来为此事故负责,家长和学校各执一词。陈某是广州某旅游学校中专班学生,年仅17岁。据了解,陈某生性活泼,与大专班男生非常要好,平时经常到他们宿舍玩。凌晨4时30分左右,陈某索性在男生宿舍洗澡间里洗澡。近一个小时后,该宿舍男生严某(化名)也想冲凉,才发现陈某还没出来。严某感觉事情不妙,马上把门撞开,才发现陈某已经昏倒在地,身上只穿着内衣内裤。严某立刻将其抱出洗澡间,并与其他同学一起打车把陈某送到南方医院抢救,并垫付了医药费。上午7时许,他将陈某安顿好后,向班主任报告了这件事。
    【解答】  本案中陈某的家长提出,陈某在男生宿舍留宿,校方管理人员理应制止,然而校方在事发后才获知,管理上是否有疏漏?另外,陈某是因为使用学校煤气热水器而中毒,据反映该宿舍煤气罐早在9月份就已发现有泄露现象,但向校方反映后一直没有得到维修,学校是否忽视了安全隐患?据校方介绍,学校明确规定周五熄灯后(晚上10时30分),中专住宿生不能离校,走读生则不能回校。由于上周六学校举办运动会,所以规定全体学生都不能离校,而陈某一行晚11时多才回到学校。另外,学校还规定学生不能以任何借口进入异性宿舍,陈某显然违反了规定。
    教育部2003年9月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学校采取“无过错责任制”,学生的监护人是家长,而不是学校,因此家长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学生在校或者离校时,打架、自杀、或意外事故,都应由家长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由于陈某尚属未成年人,不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学校和热水器生产厂家应对此事故承担责任。关于索赔问题,陈某本人也应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而承担一定的责任,学校则应因管理疏漏承担主要责任;另外,学生监护人也可根据有关部门对热水器质量的检测结果,依法对热水器生产厂商提起诉讼,追究其责任。
   《学生事故处理办法》属于行政规章,只有在不与行政法规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并且只能作为一种参照,而其规避校方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陈某毕竟是在学校就学期间发生了事故,而且在校内,学校提供的生活用品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因此学校从这方面看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日期:2008-06-27] 来源:  作者: [字体: ] 录入:admin  阅读: 次 【 推荐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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