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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对李某的死亡有无过错?

总站 河北法律网  本站 www.law5.org   编辑:王见龙 咨询聘请律师:13785161299  王律师
   按照惯例,学校小学部下午放学时间是5点,学校幼儿园都是4时30分。由于当天学校布置全体教师下午植树劳动,以迎接市教委的绿化检查,所以小学部的三、四、五年级同学也跟着老师们一参加植树劳动,一、二年级打扫卫生,幼儿园上过一节课后放学。按常规教师应整队护送学生出校安全地走过公路。可幼儿园的老师因为学校植树任务紧,怕自己的任务来不及完成,所以上完一节课放学后,只草草地整了下队,将孩子们送至每口,告戒大家注意安全,便回来参加劳动了。幼儿园大(1)班的小朋友李某见没有老师护送,便私自溜出队伍,去路边小店买水喝和零食吃,并在公路上玩耍起来,不巧被一辆由北向南的东风拖挂车撞倒,而肇事者当时逃离现场。
    [解答]   本案是一起由于幼儿园教师未尽到必要的管理责任而导致幼儿死亡的事故。虽然,负责老师无须承担刑事责任,但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同时,幼儿园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幼儿园有保护幼儿人身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义务,幼儿园是对3岁以上的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由于幼儿比起来说年龄更小,自我保护的能力也更弱,因此,幼儿园的保教人员保证在其管理之下的儿童安全的责任也就更为重大。在幼儿园的日常管理、教育和生活等个方面工作中,如组织幼儿进行多种文化活动、安排幼儿的膳食、幼儿的卫生保健、预防接种、往返接送、对园舍设施的检查、消防等,都必须严格遵守幼儿园管理条例、工作规程等文件规定的标准和制度,以防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我国法律法规对保护幼儿的人身安全也有专门的规定。而在本案中,按常规,教师在幼儿园离校时应整队护送学生出校并安全地走过公路,但事发当天,因为学校布置全体教师下午植树劳动,以迎接市教委的绿化检查,幼儿园老师为能及时完成植树任务,在放学后知识草草地整了一下队,将幼儿们送至门口,即回去参加劳动。幼儿园老师如此不负责任的行为间接地导致了幼儿被撞死的惨剧。由于学校未能尽对学生的保护和管理义务,因此造成学生被撞的严重后果,对此,学校和负直接责任的老师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幼儿园为未能依法履行其应尽的对学生安全保护义务,对于该幼儿的死亡有一定的过错。
    三、该负责老师虽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但学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她一定的行政处分。本案中,造成该幼儿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肇事司机的肇事行为造成的,该驾驶员的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本案中的负责老师对该幼儿的死亡虽有一定的间接责任,但由于该教师的玩忽职守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因此,学校应当给予其一定的行政处分。

[日期:2008-06-27] 来源:  作者: [字体: ] 录入:admin  阅读: 次 【 推荐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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