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级的学生李某和陆某下课或就在走廊里打闹,继而又跑到操场上,正跑得起劲,上课预备铃响了,两人追至教室门口,李某跑在前面见地上有一短木棍,就顺手捡起向陆某掷去,谁知这木棍恰好击中另一匆匆往教室里跑的同学左眼,造成该生左眼完全失明,花去治疗费用近万元。某小学平时要求较严,由于操场地不宽,所以要求学生 课间不要追打,为此,每天还安排了教师值勤。3月的一天,值勤老师因为家里有急事请了假,而学校也没有再安排老师顶替,于是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
[解答] 本案是一起由于学生间互相嬉戏嬉闹而致其中一人伤害的学生伤害事故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造成伤害事件发生的李某的监护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学校由于未尽到应有的监督、管理义务,其也应负一定的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一、本案应由李某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
李某的监护人对李某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属于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也叫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简称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它是制 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 ,由他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等法定代理人承担的替代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少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在本案中,李某和陆某课间嬉戏打闹,李某见地上有一根木棍,就顺手捡起向陆某掷去,木棍恰好击总另一名匆匆往教室里跑的 同学的左眼,造成该生左眼完全失明,对此,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适用法定代理人的替代责任。
二、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学生进入学校后,学校有义务对其进行一定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防止学生作出危害他人的行为,同时负有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
本案中,由于学校操场场地不宽,所以要求学生课间不要追打,为此,每天还安排了教师值勤。事发的当天,值勤老师因为家里有急事请了假,而学校也没有再安排老师顶替。这样,由于学校疏忽,未尽到管理责任,因此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学校有关负责人还可能受到一定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