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确定了一方配偶因过错而导致婚姻离异时,应对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不同,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其权利主体是夫妻。这种人身关系的主体,具有亲密的感情关系,一旦一方受到对方有外遇的伤害,其精神打击较大,内心创伤更重。
(2)在侵权对象方面,其侵犯的是婚姻权利即夫妻一方的人格及配偶权,主要表现为配偶人格利益及身份利益的损失。
(3)在违反义务方面,其违反的是婚姻义务 ,可能是积极义务,也可能是消极义务。
(4)在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关系方面 ,离婚过错方的侵权行为不仅造成了受害方的精神损害事实,而且导致了离婚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