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民事诉讼程序

案件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

发布时间:2019-07-05 10:33:09 发布者:南京律师 来源:法关通

导读:自由裁量权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依法行使裁判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执掌生杀予夺大权的人民法院,面对纷繁复杂、千姿百态、利益需求多元的社会环境,如何理性思考和科学运用自由裁量权、调整好无限多样的民间冲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本文结合民商事审判工作实际,试就如何正确认知和规制民商事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进行探讨。

自由裁量权h1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法官自由裁量权概述h1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含义h1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法律界尚没有形成统一认识,主要是从两个角度去界定:一是从限制权力的角度界定,可表述为带着枷锁跳舞;;二是从正当行使权力的角度界定,可表述为合法而稳定的权力在使用得当时很少遇到抵抗。h1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我们理解,裁,是指裁处、裁断、裁决。量,是指确定事物的依据、标准。裁量,是指依据标准对待定问题作出理性判断。量为l裁提供标准,设置限度,是裁的依据和约束。自由,是指自己做主,不受拘束限制。但任何自由都是置于一定框架之下的,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正如卢梭所说: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1]我们认为,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依据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秉持法律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运用法律规则和逻辑规则等科学方法,对审判事项作出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裁断的权力。h1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特征h1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1.专属性、专有性。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司法审判权的核心和基础,是法官职责赋予的权力。没有自由裁量权,法官就无法履行职责、审理案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主体特定,专属于审理案件的法官,为法官所专有。除负有审判职责的法官外,其他人无权行使和干预。h1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2.职业性、专业性。法官自由裁量权与法官职业相伴而生。没有自由裁量权,法官就无法审理案件。法官职业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最有价值、也是最具挑战性的内容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与医生运用专业医学知识和技能治疗患者一样,同样具有高度的专业化要求。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要有系统、完整的程序法、实体法专业法律知识和符合法律规则、逻辑规则等专业方法的专业司法能力,高尚坚定的情操品德,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细致深刻的辨别是非能力,高屋建瓴的司法理念,相应的政治、社会、伦理、民俗等人文知识和经验,以及在此基础上综合形成的专业素养。不允许非医学专业干预和实施医疗是人所共识,但是,非法学专业者却往往会质疑、干涉审判,指责甚至否定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外行干预内行,业余否定专业,在医疗领域会损害患者的生命健康,在审判领域会侵害当事人正当权益,践踏社会法制,削弱司法权威,降低司法公信。因此,将法官自由裁量权定位在专业化属性,是正确认知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前提。h1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3.主观性、能动性。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官的主观思维活动过程。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审判逻辑三段论;的每个步骤,都必须依赖法官的主观专业思维去完成。现实生活的复杂多变性,使得必须依靠法官的专业思维与智慧,甄别证据,去伪存真,确认事实,进而检索、阐释、适用法律,通过自由心证形成内心确信,对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案件作出裁判。因此,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个积极能动的复杂专业思维过程。h1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4.规则性、限制性。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不是信马由缰的恣意妄为,而必须依法合规、有理有据。首先,法官自由裁量权要在法律规则的框架内严格行使,当法律对裁量范围有明确规定时,不得超出规定范围随意行使。其次,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必须考量政治大局,服从国家政策,服务公共政策,符合司法政策。再次,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要顺应公共价值观念。当法律规定不清或没有规定时,法官要依据法律原则、立法意图、价值理念、社会现状等,合理解释规则,作出公平公正裁决。最后,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要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基本事实为限,裁判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脱离案件事实随意裁量。h1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5.公共性、普适性。法官自由裁量权要符合社会生活实际、公序良俗和社会预期,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如果得出的案件结果违背社会基本伦理道德和价值体系,阻碍社会发展,则法官就有责任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能够为民众普遍接受,促进社会发展,符合公序良俗和伦理价值的裁判结论。只有被社会普遍接受的、符合公共性和具有普适性的结论,才能使法院裁判被社会和公众尊重和信赖。h1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6.决定性、强制性。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经过论理阐释,作出裁判结论,就产生了法律上的既判力、强制力。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必须考虑到裁判结果的实际可行性、强制执行性。不同层级法官,其自由裁量权的效力相同。h1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7.时效性、适应性。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要与时俱进,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需要。法官适应时代的发展,运用自由裁量权对法律作出符合现实需要的阐释,是切实解决纠纷和使整个法律体系稳定、具有生命力的根本。h1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自由裁量权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h1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1. 进一步细化、明确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原则。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应当以在案有效证据和所能认定的事实为基础,公平公正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及权利义务,平衡各方利益进行适度裁量。在侵权类案件中,针对损害事实的构成过程及导致损失形成的后果,包括主客观因素及实时条件状况,即原由(诱发)性及出现争议时各方是否有效预防控制结果的发生,采取了相应措施,尽了注意义务等等因素,客观公正地区分各方应负责任进行裁量。涉及合同关系应当依各方合同约定,无合同的依行业惯例,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承担给付义务且双方争议较大的,应在合同约定相应条款与实际履行情况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基础上,本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在合同范围内针对其履行义务的程度是否完整,裁量其享有获得报酬权益的权利。自由裁量权在依法适度受限范围内行使,即在证据、事实范围内行使。h1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2. 加强对自由裁量案件的有效监督。适用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建议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合议中应当充分论证说明裁量的依据、形成裁量结果的客观性,使之权利受到有效制约和程序上的公开透明度。对于一审自由裁量权适用明显失当,二审在进一步审查证据认定事实,正确区分当事人责任及权利义务基础上,有权进行调整改判。h1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3.推进对民商事同类型案件自由裁量的研究和规范。在审判实践中,加强对同类型案件的总结研究,归纳出相同类型案件的审理方法和工作规范,并对案件裁判尺度予以统一,从而全面规范同类型案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减少自由裁量的任意性,以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树立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h1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