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

中介房屋买卖经纪合同违约赔偿

发布时间:2019-05-13 10:20:01 发布者:南京律师 来源:网络咨询

导读:可以将卖方和中介列为共同被告,个税这一块法院可能会判决由卖方承担,中介费退还的问题不一定能得到法院支持,违约金可能会支持一部分,诉讼请求这样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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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我在中介公司介绍下购二手房一套,因为中介未认真审查房产证, 仅在合同中要求卖方承诺满五年无个税。但在实际过户中发现,房屋未满五年有个税,卖家认为中介未尽到审核和告知房产政策义务,导致其错认为房产满五年是从拿房开始,而不知道应该以房产证登记日期为准。所以卖家认为应该中介承担部分个税。中介说卖方既然承诺了,现在违反了理应卖方承担,中介没有过错。导致两方无法沟通,为了房产顺利过户,我只好垫付了个税,现在我想起诉。把卖家和中介列为共同被告。诉求是要求卖家和中介共同承担个税。同时因为中介未尽到审核义务,要求退还部分中介费,卖家违反合同约定,支付适当违约金。不知道这样诉求对否。因此我将卖方和中介列为共同被告,个税这一块请求法院判决由卖方承担,请求法院判决中介费退还的问题,请求法院判决支持违约金,具体起诉状我是这样写的。NGa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房屋买卖起诉状NGa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原告:xxxNGa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地址:南京市xxxNGa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身份证号码:320xxxNGa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电话:0139xxxNGa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告一:王xx 住址: 身份证号码:320xx 电话:139xxNGa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告二:南京x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NGa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住址:浦口区xxxxNGa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电话:153xxx 025-585xxxxNGa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诉讼诉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先前垫付的个税1.345万;NGa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南京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退还部分中介费0.5万元,支付违约金1万元NGa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xx支付违约金1万元. 4、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和律师费NGa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事实和理由:NGa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2016年3月23日,在中介公司介绍下,原告与被告王xx以及xx房产公司三方签订了南京房产局监制格式化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原告以154.5万元购买被告王XX位于浦口区天润城十三街区的104.05平米的产权房。合同补充条款约定了该房屋满五年无营业税,唯一住房无个税。应中介公司再三要求当场交清了中介费1 .614万元。可在4月11日办理过户手续时候,我无意中从xx房产公司另一名业务员口中得知该房屋未满五年有个税需要交纳。得知该情况后,原告立即开始找被告王xx夫妇和房产公司业务员周xx,要求协调处理好该事情,不要影响我过户,因为房产政策飘忽不定,拖延过户时间有可能导致出现不利于我贷款购买的新政。两被告均表示原告作为买方,按要求支付了各项房款提供了相关材料,对此事没有任何责任,都指责是对方应负有责任。为了化解矛盾,作为受害方我曾主动提出承担多出个税部分的3450元,被告王xx也希望中介能承担部分责任,妥善化解纠纷。但遗憾的是中介公司态度强硬,甚至面对110民警的调解,置之不理,坚持要走司法途径解决。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为了不影响房产过户,原告只能先行垫付了多出的个税部分共计1.545万元。针对被告王xx的诉求理由如下: 1、合同补充条款中明确约定该房屋已满五年无营业税,家庭唯一住宅无个税。但实际该房屋未满五年,被告提供了虚假情况。交易过程中出现了个税无人交纳,多次交涉未果。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NGa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房屋买卖法律规定NGa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依据《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以及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合同第九条中约定甲乙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违约责任,其中其他造成丙方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的行为。正是由于被告王迎波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多出的个税无人交纳,造成丙方无法完成委托的代办事项。同时第九条中约定了违约金额为标的额的20%(即28.9万元)。 3、合同补充协议中第13条约定违约方承担 守约方诉讼时所支付的律师费和其他所有办案支出。 针对被告XX房产经营公司的诉求理由有三点: 1、《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嘉年华房产公司向原告提供了虚假信息,明明该房屋未满五年却告知原告已经满五年无个税。所以原告有权要求其退还部分报酬,并要其承担部分损坏赔偿责任。 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还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3、依据我们三方签订的南京房产局监制格式化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第五条规定 根据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丙方(即中介)将了解的标的情况如实告知委托方,及时将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向委托人通报。同时合同第九条约定违约责任,丙方因其他过失影响甲乙交易的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额为标的额的20%(即26.9万元)。 从以上几条均可以看出,中介机构均具有审核义务。可该公司在本人此次交易中未能依照规定操作,不然完全可以发现显而易见的个税问题。正是由于中介公司的疏忽,导致了本人房屋交易过程中不能顺利进行。本人多次交涉,连110指派的公安机关到现场协调,公司均不予理会,不得以情况下先行垫付个税款1.345万元。《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对有关人员追偿。《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4、合同补充协议中第13条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诉讼时所支付的律师费和其他所有办案支出。 买卖双方委托中介的原因之一是,中介公司在房地产交易领域具有专业优势,这种优势让卖房者和买房者愿意“花钱买个放心”。也正是基于中介公司的这种行业特殊性,中介公司“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事项”的义务应当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当如实向买房人报告,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二是应对委托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作必要的专业审查,以确保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如到房管部门对产权情况进行查询,以便对产权是否合法、清晰、有无被抵押查封等情况予以确认,对房屋进行实地查看,以便了解房屋的实际状况以及是否存在漏水、环境噪音等。这既是合同法的要求,也是行业管理规章的要求。遗憾的是中介公司均没有做到应尽的义务。更遗憾的是中介公司面对自己出现的严重失误,不但不主动承认错误,妥善化解矛盾,依然态度强硬,强调必须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不仅仅违背了一个商家应有的诚实守信经营理念,更是对宝贵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为了保护诚实守信的守法者,惩戒失信者,肯定法院准许我的诉求。NGa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日期:201X年X月X日NGa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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