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如何利用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给伤人致死行为定性?

发布时间:2020-04-29 00:00:00 发布者:梁海洋 来源:法关通

导读:笔者在代理一起被害人近亲属寻求法律帮助的案例时,就成功的运用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成功说服司法工作人员,将案件原来定性的故意伤害改正成为故意杀人。依据我们所了解的情况,我们认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是近年来刑事法学界讨论得比较热烈的一个话题。对这一原则的正确理解和运用,对于更新我国刑事司法理念,正确地认定犯罪和处以刑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reP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其实这个看似复杂的理论,实质上非常简单。因为按照过去四要件理论,认定犯罪需要在四个方面进行分别的考量,四个要件缺一不可,若缺,则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四个要件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这一传统的四要件学说,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最大问题是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两个要件单独分别评价,互相脱离,尤其是主观方面无法把握,致使认定犯罪陷入两难境地。reP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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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几个简单例子来说。reP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比如,行为人借钱后即拒不归还,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但在认定行为人是否犯诈骗罪这一问题上,实践中多因行为人主观方面,比如是否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等无法查实,因而被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就使得很多行为人因为简单的几句辩解,我肯定是要还钱的,只是现在实在没有能力偿还,一旦有钱,我是一定会还的,就可以轻松脱罪。加之很多司法文件严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投鼠忌器,侦查人员往往对此类纠纷不再立刑事案件予以受理。reP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再比如,甲持尖刀刺乙心脏,或以巨石砸乙头部,本意是欲致乙于死地,然乙命大,或胸前挂怀表,或巨石粉碎,竟无恙。reP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事后乙追甲责,甲辩解只有伤害故意,无杀人故意。司法机关往往因主观方面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甲犯故意杀人罪(未遂)。reP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而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正是要打破这种主观方面单独评价的局面。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如何,不能单看行为人自己的辩解。行为人当时的内心活动属于意识范畴,谁也无法把握,如何调查取证?如何查证做到证据确实充分?这不是为难司法人员嘛?!所以这个理论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考察问题,认定主观方面,还需依赖客观行为。此即所谓主客观相统一之原则。reP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当然这一原则属于工具性理论,可以用它来认定犯罪,追究犯罪,也可以用来为犯罪辩护,但总体而言,它的适用有一个大致精确的准绳,如此,方可成为一种理论,或曰通说。reP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笔者在代理一起被害人近亲属寻求法律帮助的案例时,就成功的运用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成功说服司法工作人员,将案件原来定性的故意伤害改正成为故意杀人。reP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以下是文书节录。撰写此文,实为交流控辩技巧,符合本号创办初衷。实不欲勾起加害者、被害者及其家人朋友等一切伤感。故此只摘大略,仅为学术讨论。reP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关于**故意杀人案的法律意见reP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县人民检察院:reP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我们是**我们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是:reP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我们的联系方式:**reP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2019年*月*日,**将**残忍杀害,我们克制着悲痛的心情,本着理性客观的态度,经咨询多名资深律师,向贵单位提交法律意见如下:reP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首先,以下四点事实请求贵单位责侦查部门依法查明:reP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1.**行凶的手段是否极其残忍。我们了解到***是否属实,请求贵单位责成侦查部门依法查明。reP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2.**是否服过兵役,所接受的训练是否使其具备这样的常识,即:尖刀直刺心脏足以致人死亡?reP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3.**行凶后是否逃匿?有无救助义务?有无救助行为?reP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4.**自身也有伤情,究竟是如何形成?是否系自伤,自伤的动机和目的是什么?有无逃避司法追究,为自己开脱罪名的主观恶性?reP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依据我们所了解的情况,我们认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理由如下:reP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第一、区分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故意内容问题属于主观意识范畴,主观意识支配、制约客观行为,客观行为反映主观意识、检验主观意识。因此,要正确判定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依据其客观行为,必须全面综合分析案件事实。reP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案中,reP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足以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仍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杀人的主观故意明显而直白。假设其仅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其完全可以使用拳头、耳巴子进行击打,或者使用钝器击打被害人,即便使用尖刀,也可以刺向被害人腿部、腹部等非要害部位,且这些行为人均可以控制,但其选择直刺被害人心脏部位,其主观恶性之大,已非伤害的故意所可以涵盖!其杀人之恶心,已然昭昭!reP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第二,上文谈到,故意的内容属于主观意识,必须依据其客观行为进行判断,而不能依据我们正常人的心理或者是行为人的辩解来进行判断。不能说正常人不会有杀害的故意,或者行为人辩解我没有杀人的故意我没想到会她会死,我也很伤心,很难过这一类的辩解来认定。悔罪是常有的心理状态,但是悔罪是事后的主观心理,而认定犯罪依据的只能是犯罪时的主观心理。行为当时,尖刀刺心,杀心已起,明明知道拿尖刀刺入他人心脏足以致人死亡,还连刺两刀,哪里还管别人死活?!这不是明知自己的行为足以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仍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还能是什么呢?不是杀人故意,还能是什么呢?reP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第三,行为人事后毫无救助行为,仅以其无救助行为这一个不作为来看,其也构成间接故意杀人。举轻以明重,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结论就不言自明了。一旦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将造成极其荒谬的法律逻辑上的混乱!reP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第四,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是贯彻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必然要求。reP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中国刑法中的基础性原则,有学者甚至将其称之为支撑中国刑法理论的阿基米德支点。传统刑法理论认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它并不意味着在犯罪和刑罚方面要求面面俱到和平均主义,而是有偏重性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偏重性是在犯罪和刑罚方面要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报应和预防相统一的基础上的进一步追问。认为在犯罪问题上,行为及其实害(客观方面)起决定作用,强调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特征;在刑罚的问题上,行为人及其人身危险性(主观方面)起决定作用,强调预防的正当性。reP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案中认定行为人构成何罪,其行为和实害方面才起决定作用。一旦错误地认识和适用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必然得出错误的结论。行为人以尖刀连续捅刺他人心脏两次的行为和直接当场致人死亡的结果决定了本案的定性!而不是行为人凌乱、复杂、变化不定的心理状态决定了本案的的定性!其行为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reP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以上意见,望贵单位采纳!侦查机关认定**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刑法理念落后,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严重错误,望贵单位及时予以纠正,以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还***一个公道,以告慰***的在天之灵!reP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诉人:reP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地址:南京市虎踞南路2-18号
电话:025-81980998
网址:www.law5.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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